食品安全法实施 呼和浩特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_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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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

呼和浩特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

2009年06月09日

内蒙古新闻网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在此法实施的第四天,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就出现了首例10倍赔偿案。

6月4日10时许,市民魏先生在如意开发区一纬路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如意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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