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下乡巡回医疗工作方案”。
峡府办字〔2009〕87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现将《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八日
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自愿申报,指补贴资金由农民主动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补贴。
上限封顶,指各种补贴车型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执行,不突破上限。
(二)补贴时间
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三)补贴对象和行为
凡具有江西省户籍的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
(四)补贴产品类型
1.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2.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臵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7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4.经销商在向农民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时,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外,还应严格履行生产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协议书中的承诺,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降低质量保证和服务标准。
5.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产品目录》内车辆的销售数据库,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当地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经贸、财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数据后,逐级对口向市、省、国家相关部门上报。
(六)补贴条件及标准
1.农民申请补贴资金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4)农民购买摩托车。
2.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符合补贴条件和标准的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1.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机关车辆购臵税征管机构出具的《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8)《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7)《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码是否与申请补贴的车主、车辆一致;
(8)购买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9)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其所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与购买人身份证明是否一致;
(10)审核《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11)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建立下乡产品及补贴资金档案,在发票上注明“已补”字样并签字。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采取纸质审核等办法,及时审核农民申报的补贴资金。
2.审核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购买或换购汽车摩托车后,未及时在次年2月底前申报的;
组织,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把利农惠农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工信(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江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方案,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及时公布参加汽车下乡活动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等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维护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价格稳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
14.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在本方案规定之外对享受补贴产品实施其他限制,包括限制购车地区、品牌、车型、产地、经销商等,也不得对产品进行多次或重复检测,增加或变相增加企业和农民负担。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传单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把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各项政策内容、补贴产品、补贴流程、申领手续等信息迅速、准确地传达到村、到户,调动广大农民的购买热情。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的企业要规范宣传,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农民。适时组织大型的宣传和促销活动,扩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政策影响力。
(五)保障工作经费
为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流通网络建设,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网点监管、监督检查、设备购臵等有关工作,保障汽车摩托车下乡顺利实施。
本方案由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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