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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执法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院全员岗位大培训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市法院评查活动实施方案及我院“两评查”活动规定要求,经庭务会讨论决定,制定本评查方案。
第一条本规定裁判文书指本院案件审结后形成的、已加盖院印的各类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和其它法律文书。
第二条、评查标准
法律裁判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格式符合有关规定;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称谓合乎规范;
(3)叙述案件事实准确、精炼;
(4)论理充分、合法、简洁;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恰当、全面;
(6)主文简单明了,层次分明,表述规范;
(7)文件、字号、署名、落款、用印、核校符合规范要求;
(8)印制整洁、清晰、端正、规范。
(9)裁判文书格式及排版必须符合庭内统一裁判文书样本。
第三条、由庭务会和各审判长本月一评查符合上述规定为优良法律文书,反之为不合格法律文书。
第四条责任主体 :法律文书质量责任的主体顺序是:法律文书的拟稿人、校对人、文印人、审核人、签发人。
第五条复印前的最后一份核对稿或清样应经拟稿人、校对人、文印人签字后,由书记员交庭内勤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六条拟稿人、书记员、审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法律文书质量责任、予以庭内通报批评:
(1)所拟文稿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擅自修改经过审核、签发的文稿的;
(3)对付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未亲自核校的;
(4)法律文书送达前未作最后核校的;
(5)对复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未逐字核校的;
(6)审稿人明知拟稿不符合规范要求而不加修改的;
(7)审稿人签发后发现错误而不向签发人提出修改建议的;
(8)审稿人未督促拟稿人和校对人对复印前的校对稿或清样进行校对而出错误的。
第七条 庭务会及内勤负责案件评查日常工作,法律文书考核评查属其主要职责之一。
第八条法律文书质量考核随案件评查同时进行,实行一月一报结、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归档、一月一通报。
第九条凡是不合格法律文书,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迅速纠正。随下月案卷一起报结复查。
民 一 庭
二0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