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见习期与试用期_公司对员工试用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38: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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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的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而试用期是双方约定的。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转为人事部门编制的国家干部;见习期满,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可见二者并不矛盾。如果出现同时约定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情形,则在试用期适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满后的见习期则适用人事部门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两者一为劳动法律制度,一为人事制度。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若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试用期满后辞职的,则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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