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定稿]_矸石山灾害防范意见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36: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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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防范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矸石山设计选址

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可建临时性排矸场(以下统称矸石山)。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规。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

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定。

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表土下10m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同时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二、矸石山日常管理

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

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防止黄铁矿在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引起自燃。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四、矸石山自燃防范

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煤矿企业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五、矸石山灭火

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六、煤矸石崩塌防范

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矸石山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积极的防灾措施。煤矿企业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做到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八、技术研究与开发

科研院校、企业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

九、防范治理费用保障

煤矿企业应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十、综合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

十一、监管监察制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管监察,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监察的执法内容。针对本地区煤矿矸石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开展对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的专项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加强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凡是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责令煤矿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如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矸石山安全管理,吸取肥城、华源公司矸石山爆炸、崩塌和滑坡造*员伤亡事故教训,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矸石山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生产、经营、非煤副矿长为副组长,各专业分管副矿长、副总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矸石山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矸石山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矸石山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

二、矸石山安全管理职责

(一)生产副矿长

第1 条 负责组织建立完善矸石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2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加强矸石山管理工作会议,协调处理单位、部门之间关于矸石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问题。

(二)安监处长

第1条 负责对矸石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2条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抓好问题的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机电矿长

第1条 负责矸石山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矸石山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完善安全设备和设施等,并组织抓好落实。

第3条 负责落实矸石山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本专业人员及有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考核。

(四)非煤副矿长

第1条 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矸石砖厂等非煤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

第2条 定期组织矸石山非煤单位安全检查,抓好问题的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五)保卫科 第1条 应明确一名副科长负责矸石山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矸石山底部周围100米警戒区域的划定,并按照要求设置警戒标志,确立安全出口。第3条 负责矸石山的治安保卫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警戒区域或上山,对劝阻不听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有权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4条 协助工农办公室、基建科做好警戒区域内建筑物的拆除工作。第5条 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落实。

(六)基建科

第1条 根据矿规定矸石山安全范围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和安全挡墙。第2条 对矸石山周围建筑物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单位和领导制定出方案协调解决。第3条 与有关部门协调对矸石山周围建筑物进行拆除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七)环保科

第1条 加强对可燃垃圾上山管理,杜绝可燃垃圾倒入矿车上山。可燃垃圾,如废锯末、树叶、废(油)棉纱、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废木材等,必须由各单位集中后倒入矿东门外公共垃圾箱内。

第2条 做好煤矸石利用的统计。建立好煤矸石利用统计台帐,按月对煤矸石利用量进行统计。第3条 积极收集煤矸石利用信息,将煤矸石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工农办公室

第1条 与保卫科、基建科共同做好矸石山警戒区域的划定和区域内建筑物拆除的动员工作。

第2条 与周边村庄签订加强矸石山安全管理的协议,并严格监督执行,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积极维护矿井合法权益。

(九)非煤办

第1条 负责对砖厂取矸作业情况、生产作业环境状况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2条 监督砖厂建立并不断完善取矸作业的*作规程,保证对取矸作业安全生产具有可*作性和指导性。

(十)地质测量科

第1条 负责对矸石山进行定期监测,每季进行一次矸石山堆积角测量。第2条 每月对矸石山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变形严重的情况及时加密观测。

第3条 将观测的结果标注在地形图上,并对矸石山松散矸石的堆积角大于42度,取矸场所放坡角大于70度的进行明显标注,并上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后情况进行及时测量验收。第4条 对定期测量、巡查及验收结果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第5条 负责制定、完善矸石山滑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通防科

第1条

负责制定防止矸石自燃,及时灭火的安全措施。第2条

负责制定、完善矸石山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机电科

第1条 按照集团公司《机电运输技术管理规定》和《机电运输企业标准》,对矸石山所属机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走动式管理,每周覆盖一次。

第2条 落实矸石山机电隐患排查制度;制定矸石山爆炸、崩塌、滑坡等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第3条 负责对矸石山顶避雷设施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雨季期间每月不少于二次,对查出的不合格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确保安全、可靠。

(十三)运输科

第1条 按照集团公司《机电运输技术管理规定》和《机电运输企业标准》,对矸石山所属轨道运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走动式管理,每周覆盖一次。

第2条 落实矸石山运输隐患排查制度。

(十四)安监处

第1条 安监处要指派一名副处长分管矸石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矸石山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抓好问题的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2条 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矸石山崩塌、滑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五)运转工区

第1条 运转工区区长负责传达、贯彻矿井关于加强对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措施,保证落实到取矸作业现场。

第2条 运转工区区长对矸石山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制定矸石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到现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上山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正规*作、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

第3条 运转工区区长负责经常性地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矸石山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出现重要问题必须立即向有关领导、矿调度室、安监处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第4条 严格落实“防止矸石自燃及时灭火”安全措施。

第5条 负责在矸石山山顶设立两根避雷针,并定期检查,进行接地电阻摇测,确保完好使用。第6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电运输技术管理规定》和《机电运输企业标准》要求,加强对矸石山提升运输系统的管理,完善各类安全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齐全可靠,正常使用。

第7条 单位现场施工人员负责对进入本单位生产作业范围内所有人员的安全提醒和监督管理。(十六)通讯信息公司

负责矸石山上通讯设施的配备,保证齐全可靠、畅通;单人上山作业时要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十七)砖厂

第1条 负责传达、贯彻矿井关于加强对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措施,保证落实到取矸作业现场。

第2条 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砖厂取矸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规程,保证对取矸作业生产安全具有可*作性和指导性;制定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矸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3条 负责对砖厂取矸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从业人员具备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作基本技能。

第4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第5条 认真排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要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和汇报。

第6条 完善砖厂与外部放矸单位、人员合同,明确放矸单位责任。第7条 负责对进入本单位生产作业范围所有人员安全提醒和监督管理。第8条 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三、矸石山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1、与矸石山承包方签定安全责任承包合同

与矸石山管理者:西良村、东良村或个人签定安全责任承包合同,明确安全责任由承包方负责,并经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认可。此项工作由矿工农办公室负责,5月底完成。

2、划定矸石山安全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在矸石山周围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围栏、警戒标志等,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危险区域内不得构建任何建筑物,已有的必须限期拆除,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此项工作由矿工农办公室负责划界,保卫科负责设置警戒标志,基本建设科负责围栏及安全防护墙的构建,5月底完成。

3、制定完善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制定完善以下制度:⑴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⑵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⑶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⑷取矸作业灾害防范*作规程;⑸矸石山安全管理责任制;⑹矸石山治理规划;⑺矸石山爆炸、崩塌、滑坡等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⑻矸石山预防自燃及灭火措施;⑼矸石综合利用规划;⑽防止矸石山崩塌措施;⑾矸石山岗位人员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掘进矸石、洗煤矸石和其它杂物的管理

⑴矸石上山前,必须经过二次筛选、拣选后方可上山,尽量减少可燃物上山,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度的物料和易燃物。此项工作由运转工区翻笼子岗位工负责掘进矸石把关拣选,选煤准备队负责洗矸把关拣选。

⑵对矸石山所有自燃地点采取注石灰水或黄泥浆等措施,积极研究试验其它先进的灭火技术,定期进行火源温度检测。此项工作由通防科、保卫科、通防工区负责。

5、加强对矸石山灭火管理

定期对矸石山自燃火源进行勘察,制定灭火方案和措施。防灭火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由保卫科负责。

6、加强对山顶避雷及通讯等设施管理

⑴要在矸石山山顶设立安全可靠的避雷设施,雷雨天气时,所有岗位人员,必须及时躲避到设置的安全地点。

⑵由运转工区电工组负责山顶避雷设施的管理,对山顶避雷设施进行检查遥测,每月不少于一次,雨季期间每月不少于三次,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可靠。⑶由运转工区排矸维修组负责矸石山通讯设施维护,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矸石山通讯设施进行检查,雨季期间每月不少于三次,发现通讯设施故障,要及时处理,确保通讯畅通。

7、加强对矸石山提升系统管理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机电运输技术管理规定》和《机电运输企业标准》,严格执行矸石山提升设备检查维护制度,执行好钢丝绳检查制度和设备检修制度。对提升大件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确保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由运转工区具体负责,机电科、运输科负责对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8、加强对矸石山的管理

⑴运转工区要合理安排矸石卸载点,确保矸石堆放倾角不大于42度。山顶岗位工要定期对山体进行巡查,发现滑坡征兆,及时汇报工区和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处理。

⑵山下取矸作业人员要严格按作业(*作)规程施工,当取矸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坡度大于70度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离现场。由非煤办负责管理。

9、加强对矸石山护卫队员的管理

保卫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对破坏、盗窃山顶提升、运输安全设施设备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制止不听的必须采取强制手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执行良煤发字[2006]7号文件规定。

五、考核

1、安监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相关部门参加的矸石山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责任人,一项不落实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10元。

2、安监处负责每月检查一次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一项职责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10元。

3、对矸石山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安监处组织分析,按良煤发字[2006]7号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矸石山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奖励领导小组2万元。

六、其它

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即《良庄煤矿生产管理程序》第35条矸石山管理文件中:良庄煤矿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废止,以本文规定为准。附一:可燃垃圾管理办法

附二:矸石山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附三:矸石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见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

附四:矸石山爆炸、崩塌、滑坡等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见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附五: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分析处理制度(见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附六:矸石山预防爆炸措施(见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

附七:煤矸石综合利用规划措施(见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

附八:矸石山采矸安全管理规定与作业规程(见良煤发字[2006]11号文件)附九:矸石山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见[良煤便字]25号文件)。附十:砖厂与东良村放矸协议。附一:

可燃垃圾管理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可燃垃圾,如锯末、树叶、废(油)棉纱、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废木材等倒入矿车内。以上垃圾属可回收的或危险废物交计划经营科,其余的由各单位倒入矿东门外公共垃圾箱内。捞煤队、发运科负责责任范围内公共场所可燃垃圾的收集与清运。

二、保卫科、环保科负责日常监督与考核,发现将可燃垃圾倒入矿车内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元。不按规定倒入公共垃圾箱内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20元,并承担地方管理部门对矿的处罚。

三、在可能范围内矿加大对矸石砖厂的扶持力度,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增加市场占有率,从而加大矸石的利用量。

四、积极探索矸石用于井下充填的可能性,扩大煤矸石的利用途径。附二:

矸石山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一、明确界定矸石山生产人员:

1、由运转工区确定从事矸石山工作的人员名单。

2、矸石砖厂确定从事取矸工作人员名单。

3、保卫科确定从事矸石山治安保卫人员名单。

4、由矿工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与东、西良村协商确定从事矸石山捡煤人员名单。

5、其他从事与矸石生产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人员。

二、矸石山生产人员的管理

1、矿组织培训所有矸石山生产人员,领发相应证件,持证上岗。

2、矸石山的生产人员上下矸石山,出入矸石山的警戒区,要按照矿规定的人行道和出入口正常出入。

3、拉煤人员管理要求:⑴制定拣煤人员工作时间区域:冬春季7:00~17:00。夏秋季:6:00~19:00。⑵雷雨、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不准上山拉煤。⑶要佩带安全帽等必要的劳保用品,上下矸石山要集体有序按规定路线行走。严禁搭载矸石山任何机械设备。⑷进出矸石山警戒区要按照确定的出入口进出,不允许单人上山拣煤。

三、确定矸石山警戒区

1、矿工农办公室、安监处、地质科、保卫科、运转工区等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对我矿矸石山周围区域进行现场勘察,确定矸石山警戒区域,设立围栏或其它警戒标志,设立安全可靠的出入口。

2、所有矸石山生产人员严格按照确定的出入口正常出入,否则,按违章论处。

3、保卫人员要严格按照警戒区域设置,严禁任何人随意进入警戒区域,而且要看管好所有警戒设施。

4、在矸石山区域内的生产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和矿一系列安全、治安等管理条例办法,如有违反按相关文件要求处理。非生产人员强行进入警戒区的,给予劝离,对无理取闹,破坏矸石山生产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保卫科成立矸石山治安管理办公室:齐光军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几名保卫人员负责矸石山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矿工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于东、西良庄村分别签订拉煤安全责任书,对拉煤人员实行矿与村共同管理目标责任,确保矸石山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拉煤人员安全。

附十:

鲁新建材有限公司(砖厂)与东良村放矸协议书

鲁新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为保证原料的质量及正常生产,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本协议: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生产管理,确保甲方的正常生产需要。

2、乙方加强对采矸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采矸人员的人身安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否则出现工作人员或第三者伤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

3、乙方必须保证采矸人员的正常出勤,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定的任务,因乙方采矸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甲方不支付乙方在册人员的工资。

4、甲方按生产需求定员,甲方每人按相应工作量支付日工资(包括劳动保护等一切)支付给乙方(按甲方职工开资时间一次结算支付)。

5、甲方因乙方工作失误,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视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更换协议相对人,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的该权利,否则向甲方支付赔偿金1万元,并承担因纠纷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此影响生产的经济损失。

6、本协议双方务必认真遵守。

7、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签定之后,其它协议同时作废。

甲方:鲁新建材有限公司(盖章)乙方:东良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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