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危机处理中政府影响力方式分析_危机处理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34: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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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危机处理中政府影响力方式分析

摘要:近年来国内公共危机事件不断发生,随着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危机处理模式。政府处于绝对的的主导地位,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在我国公共危机处理中政府是如何对其他主体施加影响的,各主体又是为何被影响的。

关键字:理论依据; 政府影响力; 方式分析

近年来国内外各种公共危机事件日益频发,从国内的非典、松花江水污染、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从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到日本海啸,公共危机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公共危机的影响日益严重,但是各国应对公共危机的方式却有着巨大的差异。其中我国也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危机处理模式。

一.我国公共危机处理模式的理论依据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取得了不断进步,治理理论,公民社会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等蓬勃发展,在此范式和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政府改革也正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强调分权与服务导向,倡导全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提倡在公共危机的管理中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

但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完善,传统权力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危机管理体制必须以政府中心,即在保证中央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指挥和决策核心地位的前提下,在政府内部,进行纵向的各级政府权责划分和横向的部门间权责划分;在政府外部,要对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新闻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等其他危机管理主体进行权力的制约和影响,力求针对危机事件的突发性、紧急性和危害性等特点建构一个规制性和灵活性、程序性和变通性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政府内部的危机管理与常态管理相类似,要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只是更加注重时效性和创新性。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政府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各外部参与主体,以克服其不足,引导其正确行为,有效地应对公共危机。

二、政府影响力方式

罗伯特达尔说过:“政府是指在一个特定的领土内对合法使用武力之权利成功地保持着排他性管制以实施其统治的任何治理机构。”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一个特定的领土内”意味着政府具有一定的领土性和主权性,即政府只能在本国领土内实施其统治,主权至上,不存在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二是“对合法使用武力之权利成功地保持着排他性管制”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政府垄断武力的使用,而是政府拥有排他性的权威来确定可以合法地使用武力的限度,也就是说其他行为主体要受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允许私人在某些场合使用武力。拳击,在许多国家是被允许的;摔跤甚至还是我国蒙古族的民族传统。三是政府是广义上的政府,包括一切国家权力机关。

影响力是人类行动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即一个或更多行动者的需求、欲望、偏好或意图,以一种与影响力发挥者的需求、欲望、偏好或意图在方向上一致(而非相反)的方式,影响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行动或行动意向。它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力,既包括个人影响力,(如领导者对下属、对组织的影响,家长对子女、对家庭的影响等),也包括组织影响力(如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影响,新闻媒介对公众的影响等)。

影响力方式就是研究影响力如何被运用,以及受到影响的行动者们是为何被影响的。政府影响力方式就是研究政府如何运用影响力,以及受到政府行为影响的行动者们是为何被影响的。具体到我国公共危机处理模式中的政府影响力方式就是研究政府如何运用影响力,以及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和国际组织是为何被影响的。

二.我国公共危机处理中政府影响力方式分析

毋庸置疑,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危机处理模式。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其他参与主体作用的发挥。

(一)非政府组织——权力

非政府组织(NGO),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是非政府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和主要衡量标准。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它们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是重要的参与者。危机事件一旦发生,非政府组织可就近快速发动和组织大量民间专业人员和急需物资,为聚集庞大的社会闲置力量提供支持。在危机得到制止后,非政府组织仍可提供危机后重建和秩序恢复的服务,并且利用其极其广泛的社会触角和成员基础,从更深的精神意识层面上劝说受到危机影响的人群,鼓励他们对未来生活和工作充满信心,积极重建家园。

当B按A的要求来做是因为除非B迎合A的意愿,否则A就会剥夺B所看重的某些东西时,才有权力存在。换言之,当服从是通过创造不服从的严厉制裁前景来获得时,权力才起作用。一方面,NGO要成为独立法人依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双重审批,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文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不予批准。也就是说不允许在一个地区出现两个以上的同一性质的组织,这使得绝大多数NGO无法注册。法律的地位的缺失,使得许多NGO无法在银行开设与组织名称匹配的银行账户,不得不使用个人账户开展活动,而这样的账户在开展活动中,往往遭到很多质疑,大大影响了NGO组织募集救灾资金的效率。所以政府就可以通过监督检查其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公益性,而决定是否继续赋予该非政府组织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很多非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政府的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成立,而不是根据社会的需要,由民间自发成立。其成员不是基于对组织的理念和使命的认同而参与组织,而仅仅只是将非政府组织作为谋生的手段,他们筹集资金的积极性不足,资金动员能力有限。同时由于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所以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在财力上主要依靠政府。除非非政府组织能够按照政府的意愿行事,更好的履行其职能,为公共利益而努力,否则政府就会中断其资金支持。这两种情况下政府都在运用权力这种影响力方式。

(二)营利组织——诱导、说服

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中以企业为主,它往往具有政府进行危机管理时所需的资源,在专业技术设备,专业人员储备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来应对危机,营利组织所拥有的资源可以在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但是营利组织最主要的目标还是赢利,承担社会责任只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引导和影响。

A向B提供B所看重的某些东西,而作为回报B做A所要求的事情,这时诱导这种影响力形式就发生了。政府对企业捐赠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取代了原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的条款,就是在提高捐赠者的免税收益上做出的努力。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企业所看重的利益,企业不会受到利益损失,同时还树立了积极的企业形象,企业何乐而不为呢?

A对B传达的关于某事的信息、论点或解释使B的思想、观念、行为不同于从前。换言之,当A之理性的或真切的交流导致B去变更他的行动方针和思考路径时,说服就发生了。在汶川地震中,许多企业表现出来不同的社会责任,而且这种社会责任因企业性质不同出现较大差异。许多捐款大户都是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他们资金雄厚,又有国家的支持,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救助重任。这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应对灾难,政府应该通过说服的方式调动非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如向相关企业传达这样一种信息:企业慈善与品牌绩效的正相关关系,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与公益紧密结合的产品;另外企业捐赠有利于人才的招聘与激励,增强组织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等。

(三)媒体——说服、操纵

现代媒体既包括传统的广播、报纸和书刊,也包括现代的电视、网络,报道的信息量大,以文字、图片、视频、博客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媒体快速公开的报道,能够使灾情得以全面真实的展现在民众面前,减少了信息的不确定性,有效地控制社会恐慌,凝聚了全社会的力量,为抗震救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媒体是政府危机管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政府危机信息代言人的重要角色,被誉为“政府危机管理形象的塑造者“。

如上所述,说服是把与危机相关的真实情况传达给组织和个人,以改变其行动方针和思考路径。政府以说服方式对媒体实施影响的特殊性在于,媒体在接受政府影响的同时,会把这种影响传递给公众,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着双重说服,政府影响媒体,媒体影响公众。一方面在任何一次危机事件中,都会有大量的财政拨款和政治捐款,政府把拨款和捐款的数额向相关媒体公开,说服媒体进行捐赠,同时又通过媒体的报道,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款热情;另一方面新华网、人民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网,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往往会首先获得相关的信息,他们对事实进行报道的立场和角度往往会影响其他媒体对该事件的关注,进而创造出相应的舆论环境。

(四)公众——权威

社会中的公民群众是公共危机的直接受害者,是财产的直接受损者,公共危机管理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保证公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公民群众的危机意识、应对能力和应对水平直接影响到政府危机管理效率和能力。在政府危机管理中,没有公民群众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据相关学者调查:有92.4%的灾区群众认为政府在群众思想宣传工作中会起到“很大作用”,当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的时候,最愿意找当地干部当面倾诉的占45.7%,高于“向亲朋好友倾诉”的比例,这充分证明了广大群众对干部的信赖度。

当B自动地、不假思索地按照A的意愿行事时,权威这种影响力形式就发生了。政治体系中的权力主体力图使人们确信,不管什么时候政府手段被用于处理冲突,达成的决定都会得到普遍的认可,这不仅出于人们对暴力、惩罚和强制的恐惧,还出于人们对这样做在道德上具有正确性和适当性的信赖。因此一个政府,只要其治下的人民相信其结构、程序、法案、决定、政策、官员或领袖具有“正确”、适当或道德上的善这类的品质,就可以被说成是“合法的”。一旦获得了“合法性”,权威就会发生了。在危机事件的处理中,很多情况处于不确定状态,许多组织处于瘫痪和混乱状态,大多数公众会自发地寻找当地的政府,自动地相应当地政府的号召,自觉地接受当地政府的安排,按照其意愿行事。

(五)国际组织——强制

当今世界全球化与信息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一国发生危机,如果得到国际组织的援助,就可以大大弥补本国救治能力的不足,国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在危机应对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良的装备,吸纳国际组织的参与可以提高危机应对水平,同时国际组织还可以提供物资和资金保障,2004年印度洋海啸事件,不到四天时间,国际红十字会就将该组织紧急援助的数额提高到5900万美元。但是我国对国际组织援助的接受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拒绝外援”到改革开放初期的“被动受援”到80年代末“国际援助政策规范化”到新世纪的“救灾外交”。

当B按A的指令做是因为A已确实地发出了如果B不屈从就要使用暴力的威胁时,强制这种影响力形式就起作用了。2008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令第35号发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其中专设一章“境外救灾捐赠”,就灾害发生后,对于国际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备案、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国际组织的捐赠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中国不会予以接受。任何假借“人道援助”之名,而附带种种苛刻的政治条件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国际援助,也不会的到中国政府只认可,甚至会将其驱逐出国。也就是说国际援助应该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援助,而不应该损害受援国的国家利益。当然利益是相互的,只不过这种利益是有时间差异的,即当中国受灾时,受到了日本的无偿援助,当日本受害时,中国也会提供无偿的帮助。

政府对不同的参与主体采用了不同的影响力方式,但现实中并不仅仅使用一种方式,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更有效的实现以政府主导的,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的危机处理。如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影响还可能通过强制方式和权威方式。非政府组织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如果违背公共利益,将受到政府的惩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非政府组织会自动地、不假思索地响应政府的号召,满足社会的需要。

结语:在我国危机处理模式中,各主体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政府对各参与主体施加影响力的同时,各参与主体也会运用各种方式对政府施加影响。只不过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不完善,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媒体和公众的独立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处于从属地位。如非政府组织为了动员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对其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财力和道义上的支持,往往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公职人员的决策意向和社会舆论,包括媒体宣传、组织集会、罢工、游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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