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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技術學院畢業生聯誼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 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 修訂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八條訂定,本會定名為大華技術
學院畢業生聯誼會(簡稱畢聯會)。
本會以砥勵學行,聯絡感情及籌辦畢業班之各項活動為宗旨。
本會承學務處課指組暨畢業班導師輔導,由學生承擔工作並推展活動。
凡本校應屆畢業同學均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代表由各班推選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甲等之熱心同學,或曾擔任中心幹部且有領導能力,經校長核可者擔任之。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五專部一人、四技部、二技部各一人),由會
員代表大會票選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遴聘之。
本會設活動組、編輯組、會計組、總務組,每組各設組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大會通過後分別聘任之。各組得視工作之繁簡置組員若干人,並接受課指組之指導。第七條
第八條 本會業務職掌如下:
一、會長:負責召開會議,並領導全體幹部推動並執行學校及畢業生等有關事宜。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共同辦理畢業生活動之有關事宜。
三、活動組:負責畢業班級之聯誼、康樂、體育等活動,並協助籌備畢業典禮之
有關事宜。
四、編輯組:負責畢業紀念冊及有關資料之編印工作。
五、會計組:負責畢冊紀錄、會計報告及審核等。
六、總務組:負責文書、收費、採購、招標及一切活動佈置等事宜。
七、執行秘書:負責各項工作會報及會議過程之擬定安排記錄及策劃等工作。第九條
第十條 本會應定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幹部會議。會長出缺,則由會員代表重新改選,並由新任會長重新任命各幹部。第十一條 幹部出缺,則由會長提任新幹部,經畢代會同意後認命。
第十二條 會長罷免:由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提議,過半數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三分
之二以上決議,得罷免之。
第十三條 幹部罷免:會員代表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得提不信任案。第十四條 幹部出缺,則由會員代表重新改選。
第十五條 本會各項會議之召開應先將活動計劃報請學務處核准,會議紀錄經學務處審
核通過後方得對會員公佈之。
第十六條 本會開會時以出席達三分之二為法定人數,表決以出席之同意行之,正反雙
方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依畢聯會費管理要點辦理,由會員繳納,其數目由會務人員提
出預算編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於註冊時收繳,存於專戶,畢聯會同
學執行使用,學務處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之各項活動及一切開支均應事先編定計劃,公開招標比價,報請學務處
核准後方得行之。
第十九條 畢業班旅遊參訪活動以一週為限,比照學校班級活動規定,經簽准後始可辦
理。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於畢業典禮及一切手續完成後,公佈帳目,限期查詢,並自動呈請
徹銷。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