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社保有份_托起失地农民的明天_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29: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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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有份”托起失地农民的明天

本刊实习记者张逢君刘杰

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是一个邻近地铁八通线的村庄,站在村子里就可以看到不远处林立的住宅楼群。一片正在建设的楼房旁边,几条起重机吊臂还在不停地转动着。这里已很少能看到大片的耕地。据村里一位年长的村民说,现在由于耕地减少,村里人均只有几分地,所以人们已经有十几年不种地了,大部分年轻人都到外面打工去了。

好在他们位于京郊,土地比较值钱,所以村民都享有低保、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福利,就业也相对容易得多。

但在偌大的中国,像这样的农民毕竟只占一小部分,其他几千万被征地的农民就没有北京的农民这么幸运了。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揣着少得可怜的补偿费另谋生路。这样的农民,被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称为“三无农民”——“种地无田,做工无岗,社保无份”。

不过,这种情况或许将从今年起得到改观。4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又联合下发题为《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予以明确。

记者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了解到:2006年全国城镇化率超过了44%,不完全统计,已累计产生了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以平均每年0.8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据有关专家预测,全国每年还要新增被征地农民300多万。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早就有专门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单位,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另外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但实际补偿情况并非如此。以2006年山东济南对失地农民补偿为例:根据补偿办法,农村土地每亩种植普通农作物的年产值被估在1000元左右,每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按照每人0.8亩土地计算,一个三口之家得到的最高补偿不超过4.5万元,按照当地的消费水平,这些补偿款只能维持一个家庭三到五年的基本生活。

在许多地方,农民与政府之间争议最多的是关于土地补偿价格,这其中最核心的矛盾是土地价格到底是按征地前的产值还是征地后出让土地的收入计算。双方的持续争议有时甚至会升级为暴力事件,最典型的就2005年河北省发生的定州血案。按照常理,一件商品的价格是由该商品能够创造的价值和买卖双方的需求决定的。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应该由土地所有人来主导其价格才对,即所说的卖方市场,但现实的情况是许多地方政府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产值强行征用,其中土地收益的差额大多为地方政府所得,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并没有因此而得利。2006年全国城镇化率超过了44%,不完全统计,已累计产生了4000多万被征地农民,观察这些游离在农村之外的农民在补偿款不多的情况下,只能自谋出路,但由于很多人缺乏其他的劳动技能,生活日益窘迫,社会保障对他们来说就更具有实际意义。日前,记者就失地农民社保问题采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刘从龙副司长时,他说:“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两层意义:一是土地是他们拥有使用权的财产;二是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建设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的土地,除了适当的财产补偿外,社会还应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他认为,一次性的补

偿难以解决失地农民土地的生活,应该给他们长久的生活保障。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的成本,可以紧缩地根,有效地抑制经济过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也认为,要么就按市场规律办事,要么就彻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在目前情况下,以权益来补偿是最良性的。其实在几年前,很多地方已经尝试着用社会保障来代替一次性补偿了。其实,对于失地农民保障的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十分关切的问题,有关部门此前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字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基本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筹集社会保障基金800多亿元。但是,还有十多个省市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仅占全国4000万被征地农民的25%。拿什么来保障失地农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民的土地问题密切相关,自然不能置身事外。早在2004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2004年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自那以后,全国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一直未停。国土资源部从清理整顿开发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入手,与有关部门一道,配合各省(区、市)政府,着力解决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甚至硬性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暂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用实际行动维护农民的权益。一次次清理整顿行动,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的矛盾和问题,但是为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这次两部委所发的14号文件在一开始就说明了出台的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文件提出的大部分原则都是来自前面的几个文件,但14号文比以前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围绕“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14号文作了具体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14号文件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偿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当然,这些政策还没有惠及全部的被征地农民,针对的是新征地土地的农民。那么,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怎么办?交不起保障费用的农民怎么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从龙副司长说:“以往被征地农民的问题需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考虑,有的地方已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还有十多个省市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仅占全国4000万被征地农民的25%这些游离在农村之外的农民在补偿款不多的情况下,只能自谋出路,但由于很多人缺乏其他的劳动技能,生活日益窘迫,社会保障对他们来说就更具有实际意义。日前,记者就失地农民社保问题采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刘从龙副司长时,他说:“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两层意义:一是土地是他们拥有使用权的财产;二是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建设过程中占用了他们的土地,除了适当的财产补偿外,社会还应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他认为,一次性的补偿难以解决失地农民土地的生活,应该给他们长久的生活保障。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的成本,可以紧缩地根,有效地抑制经济过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也认为,要么就按市场规律办事,要么就彻底解决好失

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在目前情况下,以权益来补偿是最良性的。其实在几年前,很多地方已经尝试着用社会保障来代替一次性补偿了。其实,对于失地农民保障的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十分关切的问题,有关部门此前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劳动保障部提供的数字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9个省级政府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基本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筹集社会保障基金800多亿元。但是,还有十多个省市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仅占全国4000万被征地农民的25%。拿什么来保障失地农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民的土地问题密切相关,自然不能置身事外。早在2004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2004年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自那以后,全国征地补偿费清欠工作一直未停。国土资源部从清理整顿开发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入手,与有关部门一道,配合各省(区、市)政府,着力解决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甚至硬性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安置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暂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用实际行动维护农民的权益。一次次清理整顿行动,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征地中的矛盾和问题,但是为以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这次两部委所发的14号文件在一开始就说明了出台的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文件提出的大部分原则都是来自前面的几个文件,但14号文比以前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围绕“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政策,14号文作了具体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14号文件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偿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当然,这些政策还没有惠及全部的被征地农民,针对的是新征地土地的农民。那么,以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怎么办?交不起保障费用的农民怎么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从龙副司长说:“以往被征地农民的问题需要结合各地实际,统筹考虑,有的地方已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还有十多个省市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仅占全国4000万被征地农民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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