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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析
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保险: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经济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来确立的。
3最大诚信: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 何作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4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5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6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7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9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10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12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实际完全灭失。
13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全部灭失,但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该标的物或在运送货物到达原定目的地所花费用,估计已达到或是超出其实际价值或保险价值。
14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在海上遭受承保风险所引起的部分损失,是共同海损以外的损失。
15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威胁到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共同的危险,采取合理的认为措施,导致船舶或货物和运输的特殊损失或因此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16产品召回保险:是指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设计、制造或者指示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有可能导致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及环境保护问题,制造人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并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产品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已消除缺陷产品对公众安全或环境的威胁。
17出口信用保险: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
18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在出口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贷机构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保险。
19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延付合同保险,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务时,延付期超过一年,出口信用机构向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险。
20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为1年至10年(经协商,特殊项目的期限可为10年以上),出口商或银行在贸易或投资等对外经济活动中,因境外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简答
1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2风险管理的方法:1损失控制2损失融资3内部风险抑制:(1)分散化经营(2)信息投入 3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4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2)商品性(3)互助性(4)法律性(5)科学性 5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1)分担风险(2)补偿损失。2派生职能:(1)风险管理职能(2)投资职能(3)社会管理职能
6保险作用:1宏观作用:(1)有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并促进国际收支平衡(4)有利于社会安定。2微观作用:(1)保证企业和经营的迅速恢复(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4)有利于安定人们的生活。7保险的分类:
(1)按性质分:1商业保险2社会保险3政策保险。
(2)按保险标的分: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3)按危险转移层次分:1原保险与再保险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3共同保险。
(4)按保险实施方式分:1强制保险2资源保险。(5)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1营利2非营利。(6)按经营主体分类:1公营保险2私营保险。(7)按保险客户分类:1个人保险2团体保险。
(8)按承保危险分类:1单一危险保险2综合危险保险3一切险。(9)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1定值保险2不定值保险。
(10)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1足额保险2不足额保险3超额保险。
8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发展目标:1保险市场体系化2保险产品品格化3保险制度创新化4经营管理集约化5行业发展国际化6从业人员专业化
9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0简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原因: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1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为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2为防止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额度并限制了最高赔付额度。
12保险利益的性质:1保险利益是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13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3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2代位原则 3代位追偿原则4保险委付
15代位追偿权产生所具备的条件: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着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16委付成立的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3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4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17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18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4保险合同是属人的合同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19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中所载明对保险标的承担风险多少来划分,分为单一险合同、综合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2)根据合同中是否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来划分,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3)根据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来划分,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4)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情况来划分,分为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5)根据订立合同的保险人的数量和订立合同的数量来划分,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来划分,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7)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来划分,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20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1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物。
22构成实际全损的表现形式:1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损失 2保险标的物已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且无法挽回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乃无音讯。
23构成推定全损的条件:1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2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4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1实际全损是一种物质上的灭失,而推定全损是一种经济上的灭失。2实际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须办理特别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按部分损失想保险人索赔,也可以按全部损失要求保险人索赔。
2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存在,风险必须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自愿的,有意的。3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4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的目的仅限于为保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5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6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26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造成的结果;共同海损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2承担的损失方式不同:对单独海损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方的过失,则有过失方负责赔偿。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作出的,所以应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27中英两国海运货物条款的异同:同:1承包责任范围相当2除外责任基本相同3保险期间基本一致4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异:1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2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3
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同。
28填写投保单应注意的事项:1投保时所申报的情况必须属实2投保单的内容必须同买卖合同及信用证上的相关规定一致3要注意尽可能投保到内陆目的地
29提交索赔单证:⑴正本保险单⑵运输单据⑶发票⑷装箱单和重量单⑸货损证明⑹检验报告⑺索赔清单⑻海事报告
30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⑴提出索赔的人必须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⑵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责任确定的⑶对受损货物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和整理⑷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⑸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责任,虽然赔偿一般先由保险人赔付,但被保险人应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以保留追偿权利
3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国际贸易中,因进口国或进口商的原因导致的货物发运后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2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国政府鼓励发展本国出口贸易的重要措施。3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信贷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4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国家财政是承保风险的最终承担人。5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或无力承保的业务。
32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1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3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账款风险 4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3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征:1承保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风险2服务于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目标4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和保本经营三者相结合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
3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1风险保障功能2融资支持功能3风险管理功能4损失补偿功能
35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2服务国家外贸、外交和产业政策3国家信用支持,中央财政作为后盾4非营利性
36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3使贸易支付方式更灵活,增加贸易机会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37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区别:(1)投保的必要性(买方信贷保险有完全的必要性而)(2)保险受益人不同(买方信贷保险的贷款银行作为直接的受益人,卖方信贷保险的保险单受益人是出口企业)(3)贷款币种不同(买方信贷保险是外币专项贷款。卖方信
贷保险是人民币专项贷款)(4)贷款方向不同(买方贷款方向是进口方或者是国外银行。卖方信贷的贷款方向是本国出口商)(5)保险标的物不同(6)赔偿等待期(7)最高赔偿责任(8)保险费率(卖方保险费率低于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费率)(9)对出口企业影响不同(10)信贷保险与贷款协议是否直接联系(买方有直接联系,卖方不与贷款协议有直接联系)38归责原则发展的三个阶段:1合同责任原则,2过错(疏忽)责任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39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疏忽(过错)责任,2担保责任,3严格责任。
40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风险性质不同;处理原则不同;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诉讼的管理权不同;产品的内容性质不同。
42影响费率的因素:1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的大小;2产品数量和产品价格;3承保的地区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5赔偿限额的高低;6投保产品以往事故记录及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