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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贪污现象的思想报告
贪污腐败现象是世界共同的现象,它不仅在中国存在,世界各地都存在。
如此广泛地存在似乎不是偶然,这是有着深层原因的。就其共性而言,人性中的享受主义和缺乏社会责任感是其中的根本原因。享受,在所有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的想法。“人生在世,吃喝二字”,享受主义也是自古有之,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历经磨难的人们对苦难已经有了深痛的记忆,再也不愿回到过去,他们对现实的享受有着一种近乎病态的追求;而那些享受惯了的人没有能力也没有心理准备去接受苦难的磨练,“纵使饿死也要喂饱那只鸟”的八旗子弟不在少数。所以说不论是受尽苦难的还是锦衣玉食的人都有享受思想,只是其程度不同而已。因为生活空虚,没有追求,以个人行乐为最终的唯一“理想”。所谓“在其位,谋其政”。作为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居高位者,有着自己的责任与抱负,以天下为己任,胸怀天下,双肩挑着责任与抱负,有了追求就有了动力与前进的方向,而不是“盲人摸象”般迷茫,这样生活就有了可做之事,不会了无生趣,自怨自艾,也就不会出现无聊以至于需要通过不良途径来了以慰藉了。没有了思想上的空挡,腐败的想法怎么入侵?!双肩都被责任和抱负占据了,哪里还有腐败的容身之处!但是,抛开这些共性、制度、体制以及意识形态的差异,中国的腐败问题似乎仍然比国外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问题严重,这就和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关。
中国作为有着五千年历史文明的悠悠古国,其自身就有着独一无二的思想历史文明。但是,也正是因为古老历史文明导致了中国在历史长河中失足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严重地禁锢了中国前进的脚步,而其中思想禁锢可谓是“根深蒂固”,国民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自朱熹篡改儒家思想为当政者实现其统治的工具之后,中国国民就被愚化了、去思想化了。我们来看看朱熹的学说与思想。朱熹认为在超现实、超社会之上存在一种标准,它是人们一切行为的标准,即“天理”。只有去发现(格物穷理)和遵循天理,才是真、善、美。而破坏这种真、善、美的是“人欲”。因此,他提出“存在理,灭人欲”。这就是朱熹客观唯心主义思想的核心。“存在理,灭人欲”被后世之人作为限制人类欲望的理论依据,于是在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一代代灭绝人类欲望的王朝,人类自身的欲望被严重地人为限制了,儒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的思想禁锢一禁就是千年,以至于人们无处可发泄,于是千年的禁锢换来了思想解放后的享受狂潮,特别是社会转型期面临西方思想冲击时期的人们更是抱这一种“今朝有酒今朝醉”和及时行乐的思想,穷极所能享受,可谓是决堤之水无法遏止呀!而对于西方国家,由于它们及时地进行了思想反思和斗争,如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后来的启蒙运动对人们反封建意识的启迪和开导,给尚处在黑暗中的人们带来光明与希望,反对蒙昧主义、专制主义和宗教迷信,打破旧的传统观念,传播新思想,新观念,解放了处于思想统治阶段的人们。因此经过了数百年的思想沉淀和反思,人们也就不在仅仅沉浸与人类自身的欲望享乐之中,自然腐败问题也就变得少了。
反腐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对策,我们不妨从纵向和横向看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采取的方法以及所取得的效果。先来看看历史上的做法和效果。
以明朝为例,明朝初期朱元璋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和贪污腐败展开了长期的激烈斗争。
一、立重典,动酷刑,对贪官污吏进行严厉打击
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利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他下令对“奸顽刁诈、贪赃之徒”实行法外加刑。陆续编成并颁发《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下令修订《大明律》,加重了对谋反,强盗、官吏犯赃等直接危害皇朝行为的惩处力度。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处十分严厉。《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
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朱元璋对监察官员贪污受赃的处刑更重: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乃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并规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明初刑罚的残酷程度,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废止了古代墨、劓、非、宫、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流、死(斩、绞)五刑。《大明律》除规定以上后五种刑罚外,还动用了残酷的凌迟、黥刺、挑膝盖、剁指、刖足、非、劓、阉割、锡蛇游、刷洗、枭令、称竿、抽肠、剥皮等酷刑,并经常使用连坐族诛之刑,诛连三族、九族。
二、加强教育,弘扬清正,倡导廉政
朱元璋登基不久就下令设专人,每天五更时在谯楼上吹起号角,高声唱道:“为君难,为臣又难,难也难;创业难,守成更难,难也难;保家难,保身又难,难也难!”朱元璋为了严束功臣,特令工部制造申诫公侯铁榜,对功臣各种不法行为逐项地规定处罚法律。每次诛杀重大贪污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将其罪行印发至各县衙门,广为张贴,还命令官员都到刑场观斩,以受教育。
他经常表扬和越级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贪的官员,以树立典型。
对于善始善终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给予厚赏,并为他们修建府第;他们寿终时,亲自写祭文,以彰其德;还将廉吏、清官的事迹列入《彰善榜》和《圣政记》之中。正因为朱元璋倡廉惩贪,明朝初期涌现出一批像陶安、陶后仲、郑士元、方克勤那样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众的拥护。
三、从严律己,罚不避亲,正己以正百官
朱元璋抓反腐败,首先从自身抓起。击败陈友谅后,他以陈友谅父子穷奢极欲终取败亡为例,告诫臣僚:“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俭约。戒嗜欲以餍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心,况穷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辙,不可蹈也。”立朝之后,朱元璋就宣布,宫中不再设女乐。他令儒士将古代无道昏君的劣迹编辑成书,供他阅读,以便“知其丧乱之由,以为之戒耳。”每逢地方遇特大灾害,朱元璋与皇家的人都吃一餐麦饭和野菜,以表与民同甘共苦。
朱元璋亲自审讯处置了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不仅杀曾立过大功的贪官,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杀过。
洪武一朝,是中国封建王朝对贪污贿赂打击最激烈、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时期。朱元璋在惩治贪官污吏上,尽管存在着严重的偏差和惨痛的教训。但是,也收到了较大的成效,起到了“整肃一代的作用”。这一时期的严酷反腐政策,对贪官惩治尤其严厉,凡贪赃钞60以上者,一律枭首示众。经过长期的严酷斗争,一大批腐败的官员遭到惩处和打击,官场风气逐渐发生变化,明初吏治日趋清明。从著名清官海瑞所说:“我太祖视民如伤,执《周书》„如保赤子‟之义,毫发侵渔者加惨刑。数十年民得安生乐业,千载一时之盛也。”可见一斑。再来看看新中国建国初期的诸多反腐举措。
一、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和防止党员干部腐化堕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以后,毛泽东同志始终倡导艰苦奋斗、节约闹革命和勤俭建国;
二、从思想上建党和保持党的优良作风来预防腐败;
三、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以严明的纪律反对和防止腐败等等。这些举措形成了强有力的警示和震慑,腐败现象始终没有成为气候,造就了五、六十年代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定社会氛围。
再以德国为例借鉴一下国际反腐策略。
(一)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反腐整体合力
德国的反腐力量主要来自官方和非官方两大块。官方机构主要有法院、检察院,组成司
法系统,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立法、执法和监督法律的执行。其他的部门也参与反腐败调查,但本身无独立调查权。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设立监察专员,专司腐败的监察工作。非官方一块主要有三种力量:第一种是律师和会计师。律师、会计师发现腐败问题应及时报告。第二种是非政府组织,如国际透明组织。目前,该组织已在80多个国家设有分会,分会既独立又有合作关系。国际透明组织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球反腐败会议。在柏林和慕尼黑设有一个小组,主要任务是防止德国对外经贸活动中腐败问题的出现。目前,国际透明组织德国分会已成为德国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种力量是新闻舆论。德国舆论监督的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
(二)地方州、市结合实际,各自“烤制自己的面包”
德国为联邦制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腐败机构,16个联邦自治州在反腐败上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发挥创造力的空间。柏林市(州)属联邦直属市,专门设置了反贪中心,属市议会领导。反贪中心每4个月开一次例会。主要讨论反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年底召开年会,主要任务是交流一年的正常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时明确如何处理的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等。工作人员每3年必须全部换任,以利用新的人员形成对贪污腐败现象的敏感度。工作人员有权调查所有的资料,并询问当事人。
德国教师属公务员系列,防止教师卷入腐败问题成为当前反贪中心工作的一个重点。柏林市高校的所有教师均要签定廉政协议,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以及违反协议应该承担的后果。
(三)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
舆论的监督在德国反腐败中体现出强大的力量,如前德国总理科尔受贿事件、科隆前市长腐败事件、北威州社会民主党负责人卷入科隆建造垃圾处理中心腐败案件,都是报社记者经过深入挖掘报道的结果。只要以事实为根据,记者可以写任何方面的报道,包括政府。
(四)加强行政管理中的审计监督
德国审计机构分三级,联邦、州和市均设有审计局。科隆市审计局属市政府部门之一,负责对该市所有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和监督。业务上属市长直接领导,政治上属议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工作程序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
(五)注重行政管理中的过程监督
北威州政府主要采取6个方面的措施加强行政管理中的监督,防止发生腐败。一是通过培训进修,提高思想觉悟。二是优化工作过程。通过内部稽查,查漏补缺,以及时修正。三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四是强化专门监督。五是加强轮岗。六是建立腐败档案。
(六)德国公司自主决定反腐对策
德国没有国营企业,公司登记成立手续比较简单,不存在行政管制。政府对私营企业的腐败问题无直接调查权,但可以对存在违法活动的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公司领导层有义务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以西门子公司为例,公司内部稽查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总公司董事会指派专员负责各大部的稽查工作,稽查专员责成各大部指派相应的专员负责各分部的稽查工作。各稽查专员对分管区域发生的腐败事件负责,只有行为正派且熟悉所有部门业务的人员方可成为受委托的稽查专员。公司与职员签定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明确公司所有发出的订单或收到的订单均不得违反国家《反垄断法》和公司《反腐败条例》。如有违反,员工就会受到处分直至开除,总经理也不例外。
这些诸多措施造就了廉洁而高效的德裹政府,从德国前总理施罗德,个人的私车也只是一辆二手的大众甲壳虫可以看出这些措施的成效。这也造就了一个德国的发展传奇。
纵观古今做法,放眼世界制度,中国(尤其是中国大陆)又该建立怎样的约束和监管机
制呢?在此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反腐,中国在反腐的道路上又该何去何从。
一是制度、体制建设和法制建设。设立巡视制度、机构,预防腐败的机制和机构并建立和完善制度是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中国也曾效仿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但其成效好像并不明显,这除了中国特殊的国情这个原因以外,还缺乏一把像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一样的惩罚监督腐败利剑。而国家预防腐败局也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如同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机构,集合各部门的反腐力量,对应于不同行业和领域,由一个划分不同专业的专家组成。而其中官员的最低职位为副部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该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这对于反腐机构来说尤为重要。正如香港廉署举世闻名一样,廉政公署英文名称的意思是“独立反贪公署”,“独立”乃是这一机构的精粹,也正因为独立才使得廉正公署在反腐败中不受外界干扰,相对独立办案,才使得该机构在反腐败中卓有成效。
二是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并举。通过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廉政公仆典型的树立和宣传,通过开展坚定党员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的教育,形成正确的导向。有效的预防措施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而对于腐败分子要加大惩罚力度,通过大量的对形形色色腐败分子惩处的报道,形成一种震慑的氛围:“只要腐败,必将受到严惩”,从而约束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三是进一步发扬民主,注重民意,畅通、拓宽民意在反腐方面的渠道。发扬民主、注重民意,是反腐的根本。这其中开放的社会舆论也将在反腐败中发挥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遏止腐败之风。
四是对行贿者不良记录的报道、监管和惩处。建立不良系统,发布行贿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使其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一旦行贿,终生背负着不良记录。而对国企,党支部也可以发挥其监督举报的作用。
五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权力得到有效地限制和运用。必要的权力分散是保持反腐败机构独立性的重要保障,这样不仅有利于反腐败工作,而且也提高了行政效率,真正形成高效廉洁的政府。
六是和国际合作,取长补短,建立信任机制,完善引渡腐败分子机制。中国的国外腐败大军相当多,而其中引渡回国的却很少,这就要求国际间加强合作,增强信任。
但是纵是想出上述诸多措施,个人认为现在所想出的这些措施仍待改进,因为中国有其特殊的国情。首先,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对权力的过度集中加之中国人对于人际关系的特殊处理方式,使得在反腐败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外界人为的影响。民主舆论所能起到的作用相当有限;其次,反腐机构能否取得成效值得怀疑。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独立性对目前的中国来说只是相对独立的,根本无法真正作到名副其实的独立,这就使得这一反腐机构的有效性大大折扣了。再加之国家预防腐败局没有案件调查权和采取强制措施权,不具体办理案件,使得人们对于这一机构能否有效地起到反腐败作用持怀疑态度。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预防腐败局又将成为一块鸡肋;再其次,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注定中国企业是一个集国家企业与私有企业于一体的混血儿,这就使得中国的反腐败工作难上加难。这其中对于私有企业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也更加困难;最后,对于国际合作这一举措目前来说只能是设想,有待实现。
实行反腐败政策是必然的,就算是为了其执政地位的稳固政府也会如此做的,但我希望随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诚挚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健全,得到贯彻,反腐败工作能早日取得实质性、根本性的成效,腐败问题能在不久的将来不再成为社会的毒瘤、民愤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