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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喧嚣下的审判博弈
李天一因其李双江之子的身份,让公众和媒体强势围观其案件的进展与法院的处理。重罚李天一的言论甚嚣尘上,甚至有网民坐等李天一无罪释放被害女入狱十年。司法、公安机关的言辞稍有不甚,便被认为是李双江和梦鸽疏通关系使然。而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关于强奸陪酒女危害小的言论和辩护律师病理性醉酒的无罪辩护又让李天一轮奸案持续发酵。
当民意汹涌到在尚不清楚案件实情和细节时就提前做出了舆论的审判,相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巨大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正如刘洪波所说,这种“一头是法律,一头是一边倒的民意”的案子在中国早已数见不鲜。09年的邓玉娇案,由于网民几乎绝对地支持邓玉娇,甚至将邓玉娇奉为斗士,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释放,最终迫使当地法院仅仅判决邓玉娇防卫过当,而且“免于刑事处罚”。10年药家鑫案件,由于被告律师微博的隐晦导向,所有舆论全部不利于药家鑫。甚至当有大学教授说他是激情杀人时,也无辜躺枪,成为众矢之的。最终舆论成功了,药家鑫被判死刑。
我们可以发现在汹涌的舆情中,地方法院在正常审判之余应付各种媒体实属分身乏力。而案件中相关人员动辄在网络上被人肉甚至人身攻击。哪怕学术观点的发表也会引来“灭顶之灾”.舆论的力量在自媒体时代被无限放大,理性的声音反而被掩埋。民意喧嚣下的审判变成了舆论和法律的一场博弈。
而现在,李天一案也面临着这种尴尬的处境。
当然笔者不是为李天一开脱,只是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尚不清楚案件具体事实的情况下,妄下定论为时过早。论语中有这样一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意思是对于老百姓,只能使他们按照我们的意志去做,不能使他们懂得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们早已告别了过去那个任由政府摆布的愚民时代了。以博客、微博、社交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等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让大众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在这个大众麦克风的时代,开始了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模式。“自媒体”时代下的司法正面临着更多、更大、更艰巨的挑战。任何一件具有争议或者吸引眼球的案件,一旦触及了社会和民众敏感而又脆弱的神经,必将在网络中引发轩然大波,形成强大的网络民意冲击力,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巨大影响。
有媒体指出,“历次舆论事件,民意跟话语暴力都不免如影随形。不问是非,只看谁是弱者,谁弱势就站在谁的一边,并且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去猜度对立面,这几已成为历次舆论事件的普遍现象。民意需要理性,非理性的民意即便正确1000次,也不能证明它一定就会正确第1001次。而只要有一次出错,就是整个社会的灾难,这其中,没有谁会是赢家。”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言论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两种同等重要、不可替代的基本价值。在传媒与法院的功能分化较成熟的社会,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各自的社会功能,承载着不同的社会价值,相互监督又制约。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底线。然而不可置否,当下中国司法还夹杂在行政干预和舆论影响之中,步履蹒跚。言论自由和审判公正之间,还缺乏着一座信任的桥梁。而这座桥梁便是体制的完善。
司法与舆的论监督间应处于一种平衡的关系,应当凸现的是各自的调整功能。法律的效力应该是刚性化的,而公众的舆论也不应是鸦雀无声的。从江张氏叔侄冤案,再到与王书金案同时开庭的浙江萧山五人案,我们看到,缺乏舆论监督,也难保司法审判不出现冤假错案。
孟德斯鸠曾过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司法机关也好,民众媒体也罢,手中握着的,不管是权力还是权利,都不应冲破限制的边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没有司法的独立,司法活动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从公众、媒体来讲,遵循“司法优先”“法律至上”的原则是不可动摇的根本。否则便会妨碍司法公正,成为法院外的“法院”。从司法方面来看,亦需重视舆论的监督作用,维护言论自由。而立法层面,亟需国家出台相关的新闻法,同时思考如何走出限制裁量权的中国式怪圈。
诚然,我们欣喜的看到,网络舆论的高涨体现了中国网民、公民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和充分利用互联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的渴望。是公民意思觉醒的良好开端。然而就像长沙中院的那条法律没有规定见亲属的微博一样,也许很冷,但衡量司法的质量,首先不是以冷暖计,而要看是否依法办事。长沙中院的微博事件尚待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厘清,李天一案件仍需进一步审理。我们期待法治春天的到来,然而高亢过后,我们更应该回归理性,莫让舆论监督越俎代庖,成了“民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