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操作规程_变更控制标准操作规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26: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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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规范该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三、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本规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充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4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第二部分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负责部分

十七、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

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 6 万元的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市标准奖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宝安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

(三)奖励标准 1.标准制修订项目(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行业标准

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已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

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5)深圳市团体标准

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4万元的奖励。(6)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二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50%对项目进行奖励。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文件。

(1)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 国际或全国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关岗位任期内。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市资助金额(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每项奖励30万元。6.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

承担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并已通过验收。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7.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8.上述奖励措施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3.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

准文本原件。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和有效实施一年以上证明材料。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原件、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执行进度安排和预计工作成果,其中工作组(WG)项目应为负责某一领域标准制定的常设工作组。

5.申请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上年度工作成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6.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7.申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8.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及市级资助拨款

通知。

9.申请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五)项目审核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专家评审: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及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围绕项目与宝安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关联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与程度与投入等方面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除研发准备金补贴项目外,本规程所列优惠政策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操作规程一项扶持措施。

五、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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