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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习实习求职过程中的劳动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近年来高校的扩招,在校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就业的期望值不断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大学生要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越来越困难。同时,在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越来越被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呼吁用人单位要善待大学生,社会各界要努力为大学生求职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学生自身更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约束自己的行为。
关键词:大学生求职困难法律问题
1.引言
1.1大学生面临的几种常见就业陷阱
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就业过程中的各种陷阱则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因素之一。每年五六月份,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终于到了展现自己能力之时,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的人海中。然而,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上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纠纷呈上升趋势。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陷阱二: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陷阱三:不公条约——口头承诺不兑现。
陷阱四:虚假广告——引诱求职者上当。
1.2关于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
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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