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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当代法制建设的借鉴
概述:1.法家思想的起源
2.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贡献 3.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
4.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起源
1.万物皆有其法,万变不离其宗。画有画法,书有书法,琴有指法,做人亦有做人之法。法,即法则,在法的思想的萌芽阶段,法指的是自然之法,因为当时之人对于自然的崇拜依然很重,即使是指导人们言行举止的法则也依旧被称为“天理”,天凌驾于一切,这里天即自然。在梁启超看来,法治主义,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先导。儒家思想核心为仁、礼,认为是阶级社会所应遵循的法则;道家思想强调无为,任性随天,认为“天理”自会妥善一切;墨家思想则强调实用主义,故各种器物材具运用之精,同代人难与匹敌。
而此处所说的儒道墨思想,儒则礼法,道则天法,墨则用法,各自指代范围皆有不同,但都同属于法。这就是法家思想的滥觞。
法家思想的正式开端,在于法的效力扩展至整个社会时,一般认为是在先秦时期,经过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推广,逐渐趋于完善。由于先秦时期,社会动荡多端,人民困苦不堪,人们开始将视角转移到个人幸福上来,对于安稳社会的渴望空前强烈,一些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开始居危思安,规划一套治国平天下之法,这里的法,引出了后来影响整个社会的法家思想。
二、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及其贡献(1)商鞅
a.个人所有权思想:“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这里所谓的“名分已定”,显然是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
b.“法”与“律”的区别: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这并不单单是名称上的改变,他认为“法”主要指的是明文规定上的人人平等,而“律”则强调了在法的执行上的人人平等,意思又进步了一层。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2)韩非
a.立法:*立法是为了防止坏人 “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趾也;为符,非所以豫尾生也,所以使众人不相谩也。”(《韩非子〃守道》)
*立法必须明确
“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诉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韩非子〃八说》)
*法必须可行
法律必须可行,否则将成为空话,必须通俗易懂。“今为众人法,而以上智之所难知,则民无从识之矣”(《韩非子〃五蠹》)
*法律只能有一种解释。“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 b.明法: c.守法: * *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二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辨》)
者也……故法莫以显。”(《韩非子•难三》)他主张对民众要上法律常识课,从这一点看,法家也不赞成“不教而诛”,只是主张刑罚要重到使人畏惧。通过将法令公开宣传和统一解释,防止官吏玩文弄法,这一设想放到当代也是可取的。
君主应遵循的法:说君主要遵法,主要是一个如何
依法统治的问题,因为君主本身并不受刑和法的约束。但为了巩固统治,韩非告诫君主对某些法是不应违背的。
臣下应遵循的法:韩非坚决主张臣下应不折不扣地
按照君主所设立的法了执行的,不准超越,也不准不足,有规定的必须做到,没有规定的不允许擅自行动。如真能做到这一点,君主对于这个国家就真能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一样指挥如意。
民众应遵循的法:君臣民三者的关系,君是立法者,臣是执法者,民则是执法的对象,因此民众应当遵“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守一切法令。
d.执法:*执法必须坚决 *执法必须公平 *禁令必须严厉
*保护和嘉奖执法严明的官吏(3)李斯
相比于韩非,李斯更多的是一位法家思想的实践家,位高权重使他得以在较大的范围内使用强制手段推行他的思想,从而更直面地反映出他所理解的法家思想的正确性与可行性的大小。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为重要的一环,正是李斯的出现,使得法家思想真正开始走上统治地位;李斯是战国末期秦国的思想家,他原是吕不韦的门人,在吕氏的帮助下,渐渐走到了秦国国君秦赢政的面前,成为宰相,在他的影响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最后,秦始皇终于完全了秦国吞灭六国的壮举。
三、法家思想的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
首先,我们应确定法家思想的理论前提,在这里,我认为是“性恶论”。儒家的孟子主张“性善”,荀子反之,主张“性恶”,韩非是荀子的学生,虽然后来脱离儒家自创法家,但也继承了儒家的部分思想,“性恶”便是典例。可荀子认为的性恶,是可以通过教化,通过“人为”来更正的,而韩非认为的性恶,是人的恒久素质,伴随着人的一生。人人都为私利,如果不通过外在的强力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必将臵社会于动荡不安。
于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家的核心思想便是: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强调奖励耕战,减轻赋税。
四、法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去粗取精:(1)取精:
一部法律,即是一个和谐社会的蓝图,一座建筑的蓝图需要建筑者严格依据其规范谨慎构造,社会的蓝图则需要每一个社会个体严格依据其规范谨慎行事。而个体的意识造成群体的无意识,于是需要一个强制执行其规范的工具以确保规范的有序运行。这就产生了法律,产生了法律的执行工具:暴力机构。
法的精神体现在人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向往与追求,法的不断完善必将促进社会的进步与成熟,而社会最终成熟的标志,我认为是暴力机构的剔除。
法治”是法家提出的口号,并成为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在这里,我们通过法家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赏罚原则和法、势、术结合这四点来评价法家思想。a.执法原则:明法:即宣传法律,做到让人民懂法、知法,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这是法治建设的前提;
任法:选贤智,即秉公执法的工作人员,以确保法律工作的正常运行;
壹法: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后两者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但统一立法权则有其消极的一面。
从法:要求使法令具有绝对的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这一点与现在经常提及的树立法的权威的观点不谋而合。
b.赏罚原则: .“信赏必罚”。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 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 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2)去粗: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古时的法家含有浓厚的君主思想,其所制之法令也是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点与民主专制政体下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我们要谨慎对待。现举例如下: a.立法原则:法家主张立法大权应该由君主集中掌握,所谓“生法者,君也”。他们提出了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等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则。
1.循天道。即法令的制定要符合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要求。
2.因民情。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
3.随时变。指立法要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而变化。
4.量可能。指立法时要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
5.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行。b.“法、势、术”结合“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处理三者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以法为本。法家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
2.法与势的结合。慎到提出权势是君主制服民众的根本条件,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在处理法与势的关系上,法家提出了三种方法:第一,法、势结合,第二,“势”由君主“独制”,而法由“群臣共操”。第三,以法令加强权势。
3.法与术的结合。法家之术,专指君主驾驭官吏的权术,法家认为,权术与法令一样,都是君主治国的工具,是专制权力的保障。
结语:法家思想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我们要时时审视先祖留下的珍贵遗产,有选择性地加以应用,不让它蒙尘。对于法律的学习,追根溯源地吸收法的思想开端,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的理解,从而加快我们建设健全法制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梁启超关于法家思想的讨论》来源:中华文史网 作者:刘达 国贸学院国贸6班 学好2009220263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