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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模拟法律诊断实验报告
实验名称: 刑事一审程序演练 组 别: 第 四 组 班 级: 模拟法庭晚课班 实验时间: 2015年5月4日
上海商学院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实验目的:
讲解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讲解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涉及的庭审实质性准备工作,学会分析案情、举证证明、提出质证意见、进行法庭调查、归纳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实验步骤:
一、观摩庭审视频之——《 麻将桌上引起的纠纷》视频,总结案情并分析法律关系。
二、针对案例进行庭前准备工作。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基本规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庭前准备进行模拟法庭开庭。
实验内容:
一、审判组 1.庭审提纲 2.开庭ppt 3.判决书(评议与宣判阶段)
二、公诉组
1.刑事起诉书(法庭调查阶段)2.公诉意见(法庭辩论阶段)3.相关证据ppt
三、辩护组
1.辩护词(法庭辩论阶段)2.相关证据ppt
庭审提纲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陈能(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5)宣布全体人员坐下,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入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询问被告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 答复何时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判长理由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一案,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依法通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诉。审判长: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上诉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宣布进入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发问,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询问与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书记员: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向审判长报告。
审判长:宣布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原告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进行发问 举证和质证:
公诉人举证、被告质证
审判长: 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是否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以及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 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辩护人: 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 开始答辩
审判长: 询问双方的代理人对对方的辩护意见是否有异议
双方的代理人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有意见的可以提出。没有异议的则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审判长告知被告在法庭上还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被告在法庭上做出最后陈述。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本合议庭将在以查明的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评议后进行宣判。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已经做出判决,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并申明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被告人:刘贵;男;34岁;河北省石家庄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晓 2009年12月3日
(院印)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受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首先,被告人刘贵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罗益左肋部,造成被害人罗益左心耳创裂,至今尚未出院。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刘贵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刘贵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处罚金;被告人刘贵在案发后能主动要求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段亚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公诉人:周晓晓
2009年12月3日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贵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此次案件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并认真分析研究。对公诉人所述案件事实并无意见,但对案件的定性存有异议,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刘贵与原告罗益因打麻将债务纠纷扭打在一起,罗益对被告人造成了一定伤害并对其进行多次的辱骂。被告人刘贵因一时冲动对罗益造成伤害,没有主观伤害的恶意,情节轻微。
二、被告人刘贵因为受教育水平低下,造成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收到伤害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应适当的考虑到这个情节,以达到对被告人最大的教育作用以及对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最低的负面影响。
三、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及时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并提出了进行赔偿,其认错态度真诚,有悔过之意,但原告不接受。
综上所述,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刘贵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媛媛
2009年12月3日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石家庄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贵,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本案依法被逮捕。
辩护人张媛媛,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0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贵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贵及其辩护人张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有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贵案件发生后,及时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并提出了进行赔偿,其认错态度真诚,但原告不同意。辩护人认为:对于被告人刘贵,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刘贵在此事件也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主观恶性,客观危害都较轻,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所欠被告的钱一直尚未归还,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刘贵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被告人刘贵供述其用水果刀将罗益刺伤的事实。
2、证人李勇、赵刚、孙磊均证实刘贵殴打罗益的事实。
3、石家庄市公安局活体损伤鉴定书,证实伤者罗益为重伤
4、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贵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贵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益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50648.81元(已给付3万元,余款220648.81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之性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9年12月09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2009年12月09日
证据:
1.证人李勇证言 2.证人赵刚证言 3.证人孙磊证言
4.石家庄市公安局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法字(2009)第78号 5.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活体检字(2009)第29号 6.水果刀一把
民警笔录(侦查三卷第6页、侦查三卷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