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_合同法总复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19: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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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

一.名词解释

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 示,使合同关系自使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2.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4.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6.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8.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9.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0.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11.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几宗债务的现象。

12.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13.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14.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1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16.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17.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1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19.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2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简答题

1.要约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特定或不特定)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5)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收该意思表示约束

2.格式条款及其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相对人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解释规则:(1)按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3.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承诺及其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5.什么叫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哪几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驶先诉抗辩权

概念: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情况:(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6.比较承诺的迟到和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7.欺诈及其构成要件

定义: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构成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敌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8.胁迫及其构成要件

定义:是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敌意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9.重大误解及构成要件

定义: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

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构成要件:(1)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重大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

(3)误解是由当事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10.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

(1)协议解除的条件

(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迟延履行

(4)拒绝履行

(5)不完全履行

(6)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1.简述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条件

概念: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规则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4)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12.比较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

(1)定义不同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而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2)时间不同要约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前为之

(3)限制不同要约撤回可以任意为之,要约撤销不得任意为之,受一定的限制

(4)效力不同要约撤回使要约不生效,要约撤销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消灭

13.提存及其发生原因

提存的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发生原因:(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概念:是指因双方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情形:(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付债务

(2)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能力

(3)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4)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时间是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结束的这段时间

15.抵销及其要件

抵消的概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构成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界清偿期

(4)须非不得抵消的债务

16.合同绝对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8)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

(9)无效合同的转换

17.比较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1)概念内涵不同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有权不予返回;接受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债务,则需双倍返还的定金。

(2)设定的方式不同尽管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都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约定,但当事人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则视为违约定金而非解约定金。

(3)法律后果不同在违约定金中,违约方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则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而在解约定金中,当事人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后,合同予以解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18.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

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延迟

(4)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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