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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因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尤为必要。
5月18日至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征信与中国经济国际研讨会”。与会代表就我国如何借鉴各国征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加强诚信社会建设,推进中国经济发展进行了研讨。笔者作为民事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我国现阶段亟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仍具有相当大的差距。
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与会者认为,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如何在采集、加工和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保护好信息主体的权利。建设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即围绕个人信用报告的采集、制作与使用,必然地要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形成与个人和企业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矛盾和冲突。对这种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是:第一,坚持对企业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个人的隐私权、信用权必须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使个人和企业的权利受到侵害。第二,个人和企业应当适当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内容,即对于自己的信用信息对征信机构予以披露,对这些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准许征信机构采集、整理和使用。第三,对于征信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制作的征信产品,个人和企业享有知情权,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准确,对信息主体必须定期报告,每年应当免费为其出具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使信息主体知道自己被征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情况。第四,征信机构对掌握的信用信息必须正确使用,保障信息管理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享有变更权,当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准确,有权请求变更,征信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第五,发生侵权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总之,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应当依照法律进行,做到信息公开与民事权利保护的协调,以确保社会征信系统的全面建设和良性运行。
二是如何将一个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必须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进行。各国一般都有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在美国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在泰国有《征信业法》。我国也应当制定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其次,应当加强征信业的标准化建设,实行信息标识标准,信息分类及数据格式编码标准和安全保密标准等,规范征信业的有序发展。再次,应当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护信用交易双方的权利,维护征信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要加强征信业的自律,征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作诚实守信的典范。
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各行业不懈努力,多层次打造信用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障了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有效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但同时还应看到,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企业对信用环境建设重视程度参差不齐,一些企业和个人仍存在不讲信用,甚至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诈骗银行资金等行为,严重制约了金融信用功能的发挥,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损害了地方经济发展,值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今天这组来自人行新疆分行、安徽、山西、四川各部门的报道,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各地职能部门对信用环境建设所做的主动性工作。
谈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标准化建设问题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9-05-03 15:37:00 ]作者:孙晓娟编辑:studa20
内容摘要:现代的个人征信行业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高科技行业。加强标准化建设有助于从根本上确保各领域内征信系统的规范化、提高建设效率、规避建设风险, 并且有助于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关键词:个人信用 征信体系 标准化
个人征信标准体系的建设内容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标准化建设的目标,是面向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工协作,适时推出关键性标准,逐步完善,依托现有资源和各相关部门的基础,建立并不断完善个人征信标准体系,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它包括征信行业国家标准的制订,建立标准化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标准实施及标准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一)技术参考模型
技术参考模型是制订标准体系的基础,它是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抽象和概括出个人征信标准体系的技术框架(如图1所示)。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由各征信系统依据统一的接口规范,采用对等连接模构成。技术参考模型(自底向上)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支撑层、应用层等技术层次。信息安全与系统管理贯穿三个技术主体层面。
网络基础设施层向各征信系统提供必要的网络基础环境,为各类信用征信服务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传输服务通道,是各类信用信息的最终承载者。
应用支撑层向各征信系统的应用层提供所需的各种通用服务,以及供信用系统设计的模块化构件,主要实现功能包括:信息交换、事务处理、流程控制及其他基础信息技术。应用层专注于实现支持业务的应用技术,其结构形式是基于通用的数据集、信息发布、增值服务及其他系统管理功能,支持业务应用的扩展。
信息安全贯穿技术主体的各个层次,为征信系统提供加密、签名、认证、授权、访问控制等安全服务。
管理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征信系统应用各个层面的技术和运行管理。
(二)基本框架
按照标准技术参考模型,并充分考虑标准体系的纵横关系,确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
从技术的角度考察,个人征信标准体系结构由两个层面的六个部分组成:总体标准:包括征信系统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的标准和规范;应用标准:包括各征信系统所涉及的共
性标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数据元及其代码、身份标识代码、信用数据格式等方面的标准;应用支撑标准:包括为各种征信系统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标准,主要有信息交换、事务处理、流程控制和数据库等方面的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包括征信应用网络的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所涉及的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包括为征信系统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各类标准,主要信息安全级别管理、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管理、加密算法、数字签名和数字书格式等方面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为确保征信系统质量所需的有关标准。
(三)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
个人信用管理的征信查询、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软件、网上服务等方面都涉及到国家征信标准问题。我国应该制订统一的个人征信标准,并在统一的标准下进行个人征信活动。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征信标准化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国情建设独立的国家标准,另一种全面接受国际标准,并对国际标准作出在本国通行的认定。前者的优点在于国家标准符合本国状况,有利于将国家标准对应的个人征信产品服务本地化,主要缺点是不利于征信产品的海外销售,需要投入研究费用。后者即全面接受国际标准,能迅速与国际接轨,缺点是对本土企业要求过于严格,在个人征信产业本就不发达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业发展。
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个人征信发展的情况看,在初期阶段应该以本国的国家标准为主,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标准。在个人征信业取得一定的发展之后,通过逐步修改国家征信标准,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这里将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上对个人征信标准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论述。总体上,个人征信的国家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国标行业分类编码。这是一种类似SCI形式的分类编码,在征信行业的作用在于提供客户分类管理和数据检索。这样的分类编码必须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保持长期稳定,不能经常修改。第二,个人识别编码。个人信用调查数据库的档案编码一般以个人身份证号为基本检索点,不编特殊的识别编码。实际操作中,除使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为识别标志以外,当个人征信和信用活动涉及到海外人员时,还必须对国外人员确立一套识别编号。第三,标准的调查报告或记录的格式。这类国家标准涉及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格式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范,包括标准的数据采集格式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等。制订这种规范能够促进信息流通,方便不同的客户和消费者,也便于个人征信的行业监督。
(四)标准化的个人征信数据库
标准化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是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征信数据库的硬件设施。一个典型完备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必须拥有先进的硬件设施,这是建立征信数据库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高级的计算机资料中心,它有大型先进的计算机、自动化磁带取读码机、大型机房、大量应用软件;完善的电力控制机组,以保证充足的、不间断的电力供应;必要的系统工程人员,进行系统管理,以确保系统与网络的正常工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原则。从调查项目看,可分为一般项目与特定项目,调查的重点从涉及消费者个人的品行(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担保(Collateral)和条件(Condition)诸方面考察,即所谓的5C项目调查。个人信用调查主要考察消费者个人信用偿还意愿与偿还能力。
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报告应具有标准化的版式,包括消费者识别号码、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信用历史、社会安全号码。报告版本应基本符合国际标准版式设计,考虑到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在设计上应具有中国特色。此外,为保证信用报告的公正性与维护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消费者进行申诉,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应有一定的作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