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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各种时间比较
一、定义比较:
1、提示承兑期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的期限。
2、提示付款期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的期限。
3、付款期限是指自出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之间的时间。
4、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二、具体的时间比较:
(一)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二)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远期汇票: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三)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超期的影响:
1、超过提示承兑期限: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
(1)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2)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3)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3、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丧失。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