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_高校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3:07: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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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为解决我校单身教职工及引进人员临时住房困难问题,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有限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住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资源情况,符合本校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引进人员和本校正式在编在岗单身教职工,本市无居住条件,可申请租住教师公寓。

二、审批程序

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教师公寓租住申请表》→本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房间并办理交费手续,签订“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 →房管科登记备案→公寓管理室领取房间钥匙入住。

三、安置原则

1.已婚的引进人员,原则上安排单元房;未婚的引进人员按单身职工标准安排。

2.单身教职工原则上博士生、副教授、处级干部安排一人间,硕士生及其他人员安排两人间。3.房源允许可酌情调整。

四、收费标准

1.引进人才实行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学校补贴后,新校区单元房(三室):带家俱550元/月,不带家俱500/月。

2.新校区单身职工一人间:150元/月,两人间240元/月。3.南京路52号公寓,偏单600元/月,独单400元/月。

4.春光楼教师公寓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具体内容另行通知。5.师北里引进人才住房及单身职工住房在2005年年终以前统一调至新校区。

6.单身教职工入住公寓,学校统一配置家俱,每人交200元的家俱押金,退宿时经检查家俱无赔偿问题将退还押金。

7.居住公寓人员在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取暖、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和上网等费用均按天津市居民住宅有关规定的标准自行交纳。在未安装电表,水表之前,暂按电费每间10元/月,每户20元/月;水费每人10元/月标准缴纳。

8.房屋租金自签订入住协议后,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其他费用由物业收取。

五、管理

1.学校人事处,后勤办为教师公寓的主管部门。

2.教师公寓产权属于天津师范大学,由后勤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实行公寓式管理。3.公寓居住人员不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将户口落在学校的集体户口中。

六、使用期限

1.教职工入住公寓签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租住者,由职工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用资格后,可续签协议。到期不退房者,超期3个月以内,房屋租金按全额租金的2倍支付;超期3个月以上,房屋租金按全额租金的4倍支付,直至退回房屋。

2.租用公寓人员遇长期出国、保留公职、考取外校脱产研究生等情况须先办理退宿手续,待回校工作后重新安排,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3.在租赁期内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应立即将住房交回学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退住手续

公寓管理室领取退宿条(领取退宿条时要将公寓内自己物品腾空,验收后将钥匙交还给管理室)→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结清所有费用→房产科办理撤消手续。

八、其它:

1.为保证公寓具备良好的生活和住宿环境,确保入住人员的安全,入住教师公寓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住协议有关条款,违反者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2.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废止。3.本办法由人事处,后勤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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