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会议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全省2012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会议资料汇编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3月
目录
一、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公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1年42号)
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四、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五、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六、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以财办建[2012]22号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支持内容标准及承办企业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把2012年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强网促优年,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一是培育大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推动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以直接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农村,鼓励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发展多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扩大直接配送规模,在乡镇试点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品配送,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三是推进农村流通信息化。支持农家店配备POS机,开展信息化改造,发展一网多用。四是着力保障商品质量安全。承办企业要对加盟店自采商品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实现目录管理。同时,继续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提高网点覆盖率。
(二)承办企业资质要求。
中央财政支持的承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零售业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3、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东部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高承办企业标准条件;中西部省(区)确需降低个别承办企业标准条件,应从严审核,书面征求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意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未进入的地区,应打破地区封锁,重点引进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
浙江、山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吉林等7省要在本省2011年销售额居前8名的大型流通企业中,集中资金支持2-3家企业进入农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1、农家店。对承办企业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东部地区每个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补助6000元。新建农家店要求是骨干流通企业建设的直营店或配送率达到80%以上的加盟店,农资农家店比重不高于30%。
2、物流配送中心。对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安排不少于5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每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不少于2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3、乡镇商贸中心。对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的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乡镇商贸中心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不少于10个试点项目。
4、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对承办企业对农家店信息化改造,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2000元。
二、组织实施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额度(另发)以及有关规定,并按照省级商务部门制定的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2012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在县、市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承办龙头企业及所承担建设任务)。
(三)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安排意见,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备案。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暂停该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启动后,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督促项目承担企业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进度,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在2012年8月31日前,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工作进展缓慢、质量管理不严、配送率较低的地区和企业,取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份要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总体规划及本通知要求,合理制定2012年度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落实地方相关支持政策。地方可结合地方需要及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提高补助水平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开展,着力打造立足长远、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施方案制定及财政资金安排要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规定的考核工作相结合,对考核确定的工作先进地区及优秀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三)各省份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研究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承办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材料应当包含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一旦发现“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回收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商务部财务司 010-65198426 65197974(传真)市场建设司 010-85093704 85093703(传真)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详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
http://www.daodoc.com/
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基本特征、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级农家店和农村乡级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其经营管理。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店址设在乡镇或村,运用现代流通方式,以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收购农产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2 村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villages
设在自然村或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执行规范的商品质量和物价管理,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同时提供相关服务的零售店铺。
2.3 乡级农家店 countryside stores in town and township
设在乡(镇),以本乡镇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通过连锁经营,满足居民对日常消费品、食品、副食品和简易生产资料的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为村级农家店提供采购、配送、批发或业务指导服务功能的店铺。
2.4 单品 stock keeping unit
商品的最小分类。
2.5 连锁经营 chain operation
指企业经营若干同行业或同业态的店铺,以同一商号、统一管理或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组织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村级农家店要求
3.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3.2 经营管理
3.2.1 经营设施设备
3.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经常清扫刷洗;店内通风、明亮。
3.2.1.2 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有条件的店铺提供顾客购物篮。
3.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3.2.1.4 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3.2.1.5 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
3.2.2 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无传染性疾病;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3.2.3 售货方式
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3.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3.2.5 商品质量管理
3.2.5.1 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
3.2.5.2 有避免散装食品、副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设施。
3.2.5.3 从配送中心以外购进食品,应通过企业认定的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供货商。
3.2.5.4 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所有村级农家店都应有日常生活必需品、食品、副食品、调料、洗涤用品等。有条件的店,可以为村民提供农副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小宗零星农副土特产品及废旧物资代购、代收,化肥、农药小包装或折零供应服务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3.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代销化肥农药、代购土特产品的营业场地与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乡级农家店要求
4.1 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配送率50%以上;西部
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M2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4.2 经营管理
4.2.1 经营设施设备
4.2.1.1 店堂内进行简洁装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和刷洗,店内通风、明亮。室外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停车位。兼有批发业务的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及管理人员。
4.2.1.2 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购物车、篮。
4.2.1.3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
4.2.1.4 有充分满足连锁经营需要的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4.2.1.5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或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4.2.2 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4.2.2.1 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
4.2.2.2 经营食品、副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4.2.2.3 店铺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所有岗位从业人员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坚持诚信经营,店铺定期对岗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情况认真考核。
4.2.3 售货方式
以批零兼营、开架自选、原包陈列为主,也可以采取完全开架自选,出入口分设。
4.2.4 物价管理
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
4.2.5 商品质量管理
4.2.5.1 满足3.2.5 的要求。
4.2.5.2 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4.2.5.3 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4.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4.2.6.1 满足3.2.6的要求。
4.2.6.2 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4.2.6.3 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4.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4.2.7.1 满足3.2.7的要求。
4.2.7.2 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SB/T 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
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商务部于2006年5月12日以部[2006]39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事项如下:
一、原标准中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3 村级农家店要求 3.1基本特征
3.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40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6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3.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20㎡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4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二、原标准中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300㎡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配送率40%以上。
修改为: 4 乡级农家店要求 4.1基本特征
4.1.1 东中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200 ㎡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50%以上;西部地区店铺营业面积100㎡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4.1.2 国家级贫困县店铺营业面积100㎡以上,经营商品品种(单品)800种以上,统一采购或配送率40%以上。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8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 ㎡以上。²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配送中心选址
(一)符合当地的商业网点规划和当地市政物流规划布局。
(二)根据农家店规模与分布特点,充分考虑配送成本与速度,按城乡物流一体化的原则,设置配送中心。
(三)交通便利。靠近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节点,方便配送、运输作业的进行。
(四)其他成本、劳动力、地理等因素。
二、配送中心主体建筑的规模与结构
配送中心主体建筑面积,应根据配送半径内农家店的门店数、各店所经营的品种数、配送频次(销售速度)与安全库存等因素来确定。
(一)门店数。东部地区的配送中心所配送的门店数不低于100家,中西部地区配送中心所配送的门店数不低于50家。
(二)品种数:日用品配送中心东部地区配送品种3000个以上,中西部地区1500个以上。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品种500个以上。
(三)主体建筑面积:东部地区配送中心主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配送中心主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四)3000平方米以下的库房,有效净高不低于6米,设置3层托盘货架,可以不设置装卸平台(月台);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有效净高不低于9米,设置5层托盘货架,5000平方米以上的库房应设置装卸平台(月台),并配置升降平台。
三、配送中心布局
(一)配送中心由主建筑、车辆道路、装卸作业区与绿化地带构成。主建筑(仓库)占总面积的45%左右,道路与装卸作业区占35%左右,绿化带在20%左右。严格遵守当地消防等相关法制法规。
(二)配送中心车辆进出大门分离,车辆主通道宽度不低于7米,有独立的员工通道。
(三)配送中心主体建筑内的功能布局:包含进货暂存区、出货暂存区、存储/拣选区、退货处理区、单据室5种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
四、配送中心设施设备
(一)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监控设备。
(二)3000平方米以下库房,配置3层托盘货架,叉车或堆高车不少于2台,无线手持终端不少于5台。
(三)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配置5层托盘货架,叉车或堆高车不少于3台,无线手持终端不少于10台。
(四)鼓励有条件的库房配置DPS系统(电子标签拣货系统)。
五、信息化系统
(一)配置仓储管理系统(WarehouseManagementSystem),包含进货、出货、盘点、补货整理、退货、储位管理、统计分析功能。
(二)仓储管理系统有完善的接口系统,支持电子订单信息交互和配送中心使用的自动化设备之间的信息交互。
(三)配置服务器、电脑、农家店收款机等硬件设备。
六、配送中心运营管理
(一)组织架构完整清晰,岗位职责明确。
(二)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与操作规范(SOP)。
(三)有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
七、配送中心运营绩效指标
(一)门店订单满足率不低于90%。
(二)门店配送差错率不高于5‰。
(三)库存差错率不高于万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