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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校各级“一把手”监督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各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促进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教,恪尽职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包括:全校各级各单位党委、行政负责人,附属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必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以规范权力行使为重点,做到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教育法规,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执行干部监督管理情况;
(六)遵守高等教育、财务、招投标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
(八)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一把手”必须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向组织报告以下情况:
(一)重大事项报告。“一把手”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应当报告的事项,及时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把手”操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因病住院等事项,应向校纪委负责人通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学校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事故等,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外出请销假报告。“一把手”离开本地出差、学习和休假等,应按规定程序向分管领导及组织部门报告,并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四)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和个人收入申报。“一把手”要带头履行廉政承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五)年度述责述职述廉。“一把手”每年度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如实报告本人落实“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思想作风、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同时,述职述廉报告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
第六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实行分权制衡。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班子成员个人分管工作超过5年的应当进行调整。
(二)健全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凡是属于“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都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党委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校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和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的程序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临时动议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即“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委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一把手”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开好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交心谈心;会中“一把手”应如实报告勤政廉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会后积极整改,向干部群众通报情况,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上级党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安排党委成员及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实制度。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按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开。
(五)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各级“一把手”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之间应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如实向上级组织报告。第七条 上级领导和组织监督。
(一)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培养。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用好的制度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各级“一把手”。坚持教育培养与提拔使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跟踪管理和后续培养,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和行政能力。坚持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统一各级“一把手”的思想和行动。
(二)开展监督检查。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设立校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围绕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校区、学院、部、中心、职能处室、附属单位等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认真执行谈心谈话制度。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纪委书记应当每年与下级 “一把手”至少进行一次任期谈话,了解掌握其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一岗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一把手”,任职前应当就勤政廉政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任职谈话。发现“一把手”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四)实施信访监督。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凡涉及“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的,应上报上级纪委和校党委,视情况分别采取函询、信访约谈、初核、留存等措施。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以保护干部;对恶意诬陷、诬告者,要追究责任。
(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一把手”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把手”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应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落实干部交流制度。以优化结构、激发活力为原则,全面衡量各级“一把手”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敬业精神,有选择性地对部分“一把手”进行轮岗交流。处级单位的“一把手”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七)建立“一把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考察考核、内部审计、民主评议和信访举报等渠道所反映的情况,定期分析“一把手”队伍的状况,为各级党委当好参谋。
(八)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工作。各级“一把手”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干部群众进行述职述廉,在一定范围接受民主测评。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由上级党委对“一把手”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对拟提任的各级“一把手”应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再决定任用。
(二)执行校务公开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安排、决策内容、办事规则等,严格按照校务公开办法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事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事后要向群众反馈,增强校务活动的透明度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邮箱,鼓励群众来信来访,面向社会受理群众举报。重视发挥兼职监督员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不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一把手”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发现线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四)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一把手”既要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五)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六)组织群众民主测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定期就全校各单位“一把手”廉洁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在干部职工中间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向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九条 “一把手”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党纪条规处理。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第十条 监督处理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根据监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监督的处理方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进行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包括降职、降级、调任、转任;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监督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阻碍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干部任免程序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而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一把手”受到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作出书面或公开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一把手”被评为“差”等次的,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所在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一把手”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其他法规对以上情形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全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