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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伊春市小微企业商会,其英文名称全称为“yichun city Small and micro businee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称缩写(YCSMB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政府引导与支持下、以小微企业为服务互助对象、由伊春市小微企业自愿联合发起、经伊春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互通有无、共谋发展、服务小微、服务伊春、服务社会”的宗旨,加强自身建设,促进会员内部交流和对外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政策,团结进取,推动伊春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伊春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伊春市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场所:伊春区通河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伊春市委、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维护小微企业整体利益。
(二)开办小微企业大讲堂,聘请知名企业成功人士、营销管理专家定期对会员进行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注重培养小微企业专业专职职业经理人;提升小微企业员工均值水平。
(三)成立小微企业研究机构,聘请专兼职研究员,超前深度研究小微企业发展、成长中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提供专题报告,为小微企业预测、决策提供支持;编辑出版《小微企业研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伊春市小微企业人物、产品、科技成果风采,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
(四)定期举办各种类型的联谊活动,邀请政府、企业、院校、社会团体人士,开展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企业、院校及社会各界之间的交流;开展兄弟协会、商会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市场合作关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协助政府做好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制定小微企业运行基本规范、提高会员企业质量。
(六)积极帮助会员企业筹集资金,通过建行助保贷,农行小微贷,邮储银行小额贷,会员互助贷,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
(七)聚合优秀会员企业的信息、资金、人力资源等优势,选择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会员投资合作,让小微企业互通有无,抱团取暖,互利共赢,实施小企业办大事策略。
(八)设立商会网站、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发挥商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的功能和作用,并充分整合利用传统媒体,组织专题论坛,承办会员企业产品交易会、展销会,大力宣传推广会员产品、品牌和企业文化以及先进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扩大会员与商会的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市场竞争力和商会的凝聚力。
(九)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投身公益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回报社会。
(十)设立公共关系部,收集了解争取政府各部门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扶持政策,协调小微企业和各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让国家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好相关优惠政策,合理反映小微企业诉求,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设立法律维权部,保障协会运行合法合规;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全程专业的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保障。
(十二)积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围绕伊春市政府的大政方针开展各种宣传、教育、营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符合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标准,且是行业内的合法经营者;
(四)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五)按时交纳会费;(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发展部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投融资平台、企业依法维权、媒介宣传等);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信誉和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按入会时间的对年对月收取);(五)向本团体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行业信息资料;(六)向商会推荐各类项目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影响商会形象、声誉及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本团体的会务、政务及商务。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