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婚产假相关规定_安徽省陪产假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20:29: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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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婚姻法》《劳动法》: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

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芜湖市无特别地方规定。

总结:

婚假: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

晚婚:晚婚的初婚者,增加婚假20天,为23天。

产假:正常生育: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难产的增加15天,为105天;

多胎: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增加产假30天(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

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流产: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

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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