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女教授联谊会章程_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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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女教授联谊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女教授联谊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女教职工自愿成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妇女工作内涵,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团结和带动女教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三条

联谊会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开展交流活动,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和咨询会,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开展调查研究,创设学习实践平台,充分发挥知识女性在学校和社会区域发展中的作用;

(三)关心校内青年女教职工及女大学生,为她们提供切实的帮助,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搭建交流互助的成长成才平台;

(四)积极反映和呼吁广大会员的要求,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的多元需求。

(五)加强同其它院校及社会妇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第四条

凡承认联谊会章程,并热心本会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女教职工皆可申请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联谊会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若要退会,本人提出申请后,会员资格自然取消。会员离职或退休,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委托的任务;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联谊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组成新的理事会、增补理事;

(四)审议通过联谊会章程。

第九条

日常执行机构是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其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制订、修改联谊会章程;

(五)吸纳新会员;

(六)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各实体院系推荐,由理事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每位理事原则上需做满一届,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理事会推选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会长原则上由学校妇委会主任担任。

华东师范大学女教授联谊会

201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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