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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7-07-24点击数: 次文字大小:【大】【中】【小】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卫生推行目标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质量与收入和奖金直接挂钩,兑现奖惩。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重点目标是午间、夜间和双休日的安全。
午间指周一至周日每日11:40至14:30;夜间指周一至周日每日17:00至翌日8:00。午间、夜间安全保卫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双休日指每周六、周日上午8:00至11:40、下午14:10至17:00,双休日安全保卫由3楼协调部安排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是:负责监护办公大楼整体安全,看护有形财产,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设施及其他设施,做到:防偷、防盗、防火、防水,不发生任何损失;负责接听值班电话,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安全问题并及时报告中心领导。
第五条 从事安全保卫和值班工作的人员称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当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进入中心时,应事先通知办公室,得到许可后才允进入。
窗口单位、机关科室人员需在中心加班,应事先告知3楼协调部,由协调部通知安全责任人允许加班人员进入中心加班。未经办公室许可或协调部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中心;否则,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安全责任人应自觉按时到岗、值班,坚守岗位,加强巡查,确保当班安全,认真做好当班日志。
第七条 卫生清洁工作重点目标是:中心领导办公室卫生清洁、花草养护;1-3层公用地面、柜台、办公设备、设施及门窗卫生清洁;会议室、评标室、开标室、活动室卫生清洁;1-2层储物间、卫生间的卫生清洁;大门外广场(包括进入中心的道路)卫生清洁;1-3层上班期间整体保洁。
第八条 卫生清洁实行分工负责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分解工作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九条 安全卫生工作兼顾效率、公平、精干的原则,除双休日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外,中心聘用2名社会再就业人员专职从事安全卫生工作。
第十条 从事安全卫生的专职工作人员,不能同时请假,因特殊情况允许其轮流请假。请假在3日以内的,经办公室同意后可自行找人顶岗,也可协商由同事代劳;超过3日、不超过7日的,办公室扣请假人假期工资(将固定收入折算日均工资额),统一安排其他人员顶岗;超过7日的,扣请假人半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 安全卫生工作人员负责中心烧开水工作,除窗口单位、机关科室以外,中心领导办公室、第3层评标室、开标室、会议室的用水应由安全卫生工作人员负责冲装,确保及时、够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工资:
1、当月发生财产失窃的,扣50元。
2、当班缺岗半日,扣20元;缺岗全日扣50元。
3、当班不按时上岗或离岗,每次扣10元。
4、卫生清洁不到位,导致卫生区域明显不符合要求,每次扣5元;由此导致不良后果的,扣50元。
5、花草因养护不当造成死亡的,扣5元。
三楼协调部做好上述记录,作为考核兑现奖惩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