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期间存续劳动关系审批程序_劳动仲裁补缴养老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37: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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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认定职工一次性补缴

老保险费期间存续劳动关系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劳动部印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三)省人劳厅、省地税局《关于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25号);

(四)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12]230号);

(五)省人社厅《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86号)。

二、工作主体

(一)受理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

(二)申请主体。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申请材料

(一)人事档案。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托管机构保管的职工人事档案。

(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文件。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明确职工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等情况的文件。

(三)其他材料。其他确立劳动关系的材料。

四、认定流程

(一)申请。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整理职工人事档案,明确职工本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等情况,形成文件。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

(二)受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受理,接收主要材料。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

(三)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股组织人员共同审核,签名确认。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四)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批准确认。流程:

附:

1、申请人向原单位提起申请,需注明申请确认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时间段

2、原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补缴时间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附相关简历、申请确认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时间段等内容在原单位进行公示7日。公示完后,原单位需出具公示有无异议证明及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交主管部门审核。

3、原单位主管部门对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补缴时间段存续劳动关系情况作出意见后,书面向市人社局提起申请。

4、市人社局收到相关材料对申请补缴时间段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1、申请人向原单位书面申请(需注明内容:申请人简历,申请确认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时间段)

2、原单位公示文原件

3、原单位公示文现场照片

4、原单位公示有无异议证明

5、原单位审核后书面申请(需注明内容:申请人简历,申请确认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时间段,原单位审核结果和意见)

6、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申请(需注明内容:申请人简历,申请确认补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存续劳动关系时间段,主管单位审核结果和意见)

7、相关档案资料

8、原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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