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GMP检查GMP认证检查综合评定原则与严重缺陷举例_新版gmp认证检查缺陷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36: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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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检查综合评定原则

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缺陷分类的整体思路

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 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的;

 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易造成产品不合格的;  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

 存在多项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未能有效运行

一般缺陷:不属于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偏离药品GMP要求

产品风险分类

(一)高风险产品: 治疗窗窄的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产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产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产品、性激素类);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复杂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艺,如:小剂量固体制剂中的粉末状物料混合与制粒、长效或缓释产品)

治疗窗窄的药品如:环孢素、地高辛、华法林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严重缺陷举例

一、机构与人员

(一)组织机构不能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如

1、质量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部门,不能独立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第16条)

2、管理职责规定不明确,存在多项质量管理职责遗漏。(第18条)

3、职责委托给不具有相当资质的人并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第19条)

4、无制度保证受权人独立履行产品放行职责。(第20条)

(二)缺乏足够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保证生产质量管理正常进行,如:

1、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负责人、受权人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第22条至25条)

2、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缺乏基本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第18条)

(三)缺乏必要的培训

1、无系统的培训制定、计划、方案,有证据表明培训工作未具体实施。(第26条)

2、高风险产品的关键岗位未经过专门的专业技能及安全防护(如果需要)培训且无相关实践经组。(第28条)

(四)、人员卫生对生产造成影响,如:

进入高风险产品关键区域的人员未经控制,不能保证产品及人员的安全。(第29条)

二 厂房与设施

(一)厂区环境

1、厂区卫生状况差,虫害严重。(第40条)

2、厂区卫生状况差,存在大范围生产残留物积聚。(第40条)

(二)洁净区(室)洁净环境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如:

1、有大范围交叉污染,表明洁净区通风系统普遍存在故障。(第48条)

2、非洁净区的空气未经净化进入洁净区,或低级别洁净区的空气未经处理进入高级别洁净区。第48条

3、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低于生产级别要求。(第62条)

4、洁净区的水池、地漏易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A/B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备地漏。(附录一29条

(三)厂房不适用于所生产的品种,易造成污染或交叉污染的,如:

1、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无独立厂房与设施,或排至室外的废气未经净化处理,排风口靠近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第46条)

2、生不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未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或未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第46条)

3、与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共用生产厂房,未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第46条)

4、与非药用产品共用生产厂房,且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第46条)

三 设备

1、设备选型不符合产品工艺的要求,如无菌药品过滤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无菌药品灭菌设备无自动监测、记录装置或生产能力与批量不适应。(第71条)

2、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污染。(第77条)

四 物注与产品

1、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料不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第102条)

2、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不符合食用标准要求。(第102条)

3、进口原辅料不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规定(第102条)

4、不合格品未进行严格管理。(第131、132条)

五 确认(IQOQPQ)与验证

1、关键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第139条、140条)

2、空调净化系统和水系统未经确认符合要求。(第139、140条)

3、生产工艺(检验方法)未经验证。(第139、140、141条)

六 文件管理

无书面的生产工艺规程及关键工艺控制点,或生产工艺规程与注册批准的工艺不一致。(第152条)

七 生产管理

1、生产处方或生产批记录显示与工艺规程有明显的偏差或重大的计算错误,而未进行处理。(第184条)

2、伪造或篡改生产和包装指令。(第4条)

3、已生产或正在生产的药品,无批生产记录(第171条)

4、没有按照规定的原则划分批号或确定生产日期。(第186条)

5、在同一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易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第188条)

6、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未进行有效隔离。(第206条)

八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一)质量管理部门不是明确的独立机构。缺乏真正的决定权,有证据表明质量管理部门的决定常被生产部门或管理层否决。(第16条)

(二)质量管理部门未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第12条)

(三)质理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取样、检验、留样的职责。(第225条)如:

1、未检验或未按照所适用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2、伪造或篡改检验结果/伪造检验报告。

3、检验结果可信度低。

4、未采用法定的检验方法,且未经过方法学验证的。

5、物料、成品未按批取样、检验。

6、成品未按批留样。

(四)变更失控。(第240条)如:

1、变更无明确程序、管理部门、责任人。

2、与质量有关的变更普遍存在无记录,未经批准即实施现象。

3、与质量有关的重大变更未经批准即实施。

4、需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未得到批准后即已实施

(五)偏差处理失控。(第250条)如:

1、偏差处理无明确的程序、管理部门、责任人。

2、普遍存在偏差不报、漏报现象。

九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1、未经批准进行委托生产。(第279条)

2、成品(除动物实验外的项目)进行委托检验。(第287条)

3、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不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条)

279(第十 产品退货与召回

发运记录或销售记录无法追溯每批产品销售情况。(第295条)

十一 其它

(一)记录

伪造或篡改记录。(第4条)

(二)稳定性

伪造或篡改稳定性考察数据/伪造检验报告。(第4条)

(三)无菌产品

1、关键灭菌工艺(程序)未经验证。(附录一第3条)

2、注射用水(WFI)系统未经验证,有证据表明存在微生物/内毒素超标的情况。(附录一第40条)

3、未做培养基灌装验证以证明无菌灌装操作的有效性。(附录一第47条)

4、无菌灌装产品在灌装期间无环境控制/未监控微生物。(附录一第10、11条)

5、培养基灌装验证失败后仍继续进行无黑工程灌装生产。(附录一第47条)

6、未对首次无菌检查不合格进行长度彻底调查,就根据复试结果批准放行产品。(附录一第64条)

7、未对水溶性产品进行最终湿热灭菌(F0>8)。(附录一第61、62条)

8、生产/灌装操作的房间洁净度等级不正确。(附录一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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