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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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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案 由: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提 案 人:钟秉林 主 题 词:教育,学位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研究生教育体制是政府与研究生教育机构之间的制度性联系,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还有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系统反思,并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和调整政策等手段,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体制。为此提出以下三点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与研究生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切实落实和扩大研究生教育机构的自主权 一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大高校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投入;二是转变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的管理模式,进一步从指令性管理转向指导性和服务性管理;三是明确和提高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中用于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比例,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特别是博士生培养与科学研究之间的联系;四是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社会工作领域参与并支持研究生人才培养,逐步建立研究生培养的多元投资体制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五是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建立以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领域为基础、明晰完善、国际可比较的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框架;六是进一步增强各研究生教育机构在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自主权。
二、改革现行国家学位制度,将“国家学位”转变为“学校学位”,强化高等学校的质量主体和责任主体意识 一是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制订工作,明确各高等院校所授各类研究生学位为“学校学位”,二是明确学位授予权属于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范畴,允许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学位证书”样式;三是允许学位授予单位在政府已经签署的有关国家间学位互认协议框架下自主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四是进一步转变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学位管理职能,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质量监督评估,并建立权威的“国家学位数据库”,逐步将学位授权审核、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等权力移交给相关的专业机构;五是在实施“学校学位”的同时,可考虑设立“国家学位”,授予在学科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和学者。第三,改革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双证”制度,实行单一学位证书制度,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研究生毕业后可以获得两个证书,即“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前者证明其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上达到的水平,后者证明其全日制在职学习的专业和年限达到毕业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学历证书在社会上和劳动力市场上比学位证书重要,毕业生找工作、入职后起薪、职位的升迁、干部的选拔、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等,都要依据学历证书,这与国外形成了鲜明反差。在终身学习时代,劳动力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更好地适应职业要求,因此,学习方式多样化、半工半读的现象将成为社会大众最基本的学习方式。目前我国大量在职研究生都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时只能获得学位证书,影响了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应该鼓励在职兼读的研究生学习,但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的“双证”制度抑制了在职人员终身学习的积极性,客观上也抑制了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以及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实际上,能够证明研究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是学位证书,而不是学历证书,重学历轻学位实质上是不合时宜的学习方式歧视,不利于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议调整相关政策和法规,实行单一的学位证书制度,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建设。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