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专题二:答题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规范答题系列二”。
实践教学材料 之
专题二:刑法案例解答规范
一、答题思路和方法
分人逐句摘录案情关键信息,定罪与量刑并重。定罪时:
(1)罪名是什么,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只写他所犯的部分(2)犯罪的主观心态
(3)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4)犯罪形态:各人是否相同
(5)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量刑时:
(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如何量刑(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等量刑情节。强调:答题时要求考点完整、用语准确,二者缺一不可。还要简练,言简意赅,否则时间将不够用。
案情: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6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7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二、具体案例
1.【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刘奔、赵楠同年同月同日生,都是1989年4月10日,两人也因此成为好朋友。王飞是赵楠的表弟,是1991年2月8日出生的。2005年4月10日晚上,三人在一个饭店庆贺生日。晚上11点钟结帐时,三人所有的钱加起来都不够付帐的。服务员小李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想被王飞听见了,他立即和小李吵了起来。刘、赵二人就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王飞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李一刀。看到饭店的服务员一起围过来,三人落荒而逃。出了酒店,三人觉得必须去弄点钱来,于是决定到当厂长的安某家盗窃。当夜两点钟,估计安某睡熟后,三人来到安家。刘奔和赵楠在门外望风,王飞入内行窃。王飞摸到安某的卧室后,不小心碰翻了安某放在床头上的茶杯。茶杯碎裂的声音很大,安某被惊醒,大喊:“谁?”王飞让安某不要吵,但安某仍大声喊叫。王飞一紧张,就又捅了安某一匕首。这时,在门外的赵楠听到动静,就入内查看。刘奔见势不妙,飞速逃走。赵楠刚一进门,就被从隔壁屋赶来的安某的儿子小安抓个正着。赵楠为了脱身,和小安扭打起来,向小安头部砸了几拳。王飞也过来帮赵楠打了几拳,将小安打倒后,二人逃了出来各自回家。王飞走在大街上,因为神色慌张而被巡警截住。王飞就交待了所有的犯罪行为,并交待赵楠曾和刘奔在2005年3月初,用威逼利诱的方式轮奸了一个9岁的小女孩。王飞还交待了赵楠和刘奔的住处,警方据此将二人抓获。
经鉴定,安某的伤情为重伤,小李和小安的伤情为轻伤。请运用你掌握的刑法学知识完整地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3.【单位犯罪】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4.【主观方面】被告人甲女与村办工厂厂长乙男婚外情深。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6.【主观方面】甲为毒死嫂子,趁嫂子生病之际,为嫂子作了一碗有毒的面条,其嫂子怀疑面条有毒,即将其给甲的儿子吃,甲子死亡。请分析甲及嫂子的刑事责任。如果甲的嫂子不知面条有毒,而将其给甲子吃,甲的犯罪处于何种犯罪形态?其嫂子是否构成犯罪?
7.【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刘某与张某之妻有染,张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决定要教训刘某。某晚,刘某穿小路回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张某放出自己训练的狼狗扑向刘某,张某则躲在角落里不动声响。结果刘某被咬成重伤。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是不作为犯罪?
8.【不作为犯罪的认定】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请根据不作为犯罪的理论谈谈乙是否构成犯罪。
9.【犯罪形态】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第二天因被人告发而被抓获。甲的犯罪处于何种形态? 10.【犯罪形态】甲试图抢劫出租车司机,事先准备好一把刀,上了司机江某的汽车,准备待其开到郊外再行抢劫。但在城郊结合部的检查站,甲因神色慌张被警察盘问,加之凶器被发现而被抓获,甲的犯罪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
11.【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先给其5000元活动费,并允诺事成后再给1万元好处费。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某以找丙某买木材为由进入丙家,用毒药将丙某毒死。乙其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木材,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几天后,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试分析本案甲、乙行为的定性以及刑事责任。
12.【共同犯罪、量刑】甲,男,30周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乙,男,25周岁。1995年3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3月刑满释放。1999年10月,甲教唆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观看取乐,但其本人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关系。乙回家后,被妻发现异常,随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就本案如何处理,请表明观点并简述理由。
13.【共同犯罪】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张、郭二人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14.【共同犯罪】甲、丙是邻居。甲早就有杀害仇人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外面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确实不知道当时有人正在屏风后面。请分析甲丙的刑事责任。
15.【共同犯罪】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16.【假想防卫】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甲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三、案例简答
1.【答案】中国法律有管辖权。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王某犯罪既遂,因为其未能有效阻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
2.【答案】
(一)王飞、刘奔、赵楠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
1.三人故意伤害服务员小李的行为:(4分)由于三人当时都不足16周岁,14—16周岁的人仅需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负刑事责任,而小李的伤经鉴定为轻伤,因此三人都不构成犯罪。
2.三人入户盗窃的行为
三人有共同入户盗窃的行为,但个人罪责不同。
(1)刘奔不构成犯罪:由于刘奔在外望风,且听见打架的声音就逃走了,因此只有盗窃行为。由于没有盗到财物,因此刘奔不构成犯罪。
(2)王飞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虽然王飞入户盗窃且为抗拒抓捕,将安某打成重伤,但由于其不满16周岁,因此不能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他仅需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即可。
(3)赵楠构成入户抢劫,但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赵楠本来在外望风,在听见屋内打架后,进入屋内,并和小安打起来,其也就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属于承继的共犯。但由于王飞刺伤安某时,赵楠在屋外,且当时只有盗窃的故意,因此赵楠无须为王飞致人重伤的行为负责。
(二)赵楠、刘奔强奸幼女的行为:由于二人当时均已满14周岁,因此应为此行为负责,均构成强奸罪。由于属于奸淫幼女,且属于轮奸,因此应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王飞的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王飞仅因神色慌张被巡警盘查,就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构成自首。他还交待了赵楠、刘奔的重大犯罪行为,因此构成重大立功。由于王楠的故意伤害行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因此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三人均未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判处死刑 3.(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不满14周岁。(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岁。
(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14-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其已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因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
(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不在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之列。
注意: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4.【答案】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5.【答案】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首先,她没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次,她也无法预见乙会真的喝剧毒农药。甲是在和乙开玩笑,并没有逼迫乙喝农药。她认为乙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不可能自愿喝农药的,这种看法并无错误。所以她对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甲来说,乙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
6.【答案】如果其嫂子在识破甲的行为后,仍然将面条给甲子吃,说明其对甲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甲的故意杀人罪处于未遂形态,其子的死亡对其而言,属于意外事件。如果其嫂子未能识破甲的行为,而将面条给甲子吃,说明其对甲子的死亡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构成犯罪。甲的故意杀人罪则既遂。
7.【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是不作为犯罪。作为包括利用自己的行为和利用他人、动物的行为、利用自然力等。张某的行为是一种作为形式的犯罪。
8.【答案】乙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有三个要件:有法定作为义务、能够作为、因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害。乙全部满足。所以,乙构成不作为犯罪,是故意杀人罪。
9.【答案】甲的犯罪处于预备形态。因为甲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
10.【答案】甲的犯罪处于预备形态。因为甲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的。
11.(1)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因为二人进行了多次密谋(2)甲构成犯罪预备,因为甲是由于乙自动中止犯罪才被动停止犯罪的。由于该罪尚在预备阶段,所以甲构成犯罪预备。可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
(3)乙构成犯罪中止,因为乙是自动中止犯罪的。由于乙的犯罪没有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免除处罚
(4)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自首。因为他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由于他本来就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就不用讲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2.【答案】(1)关于甲乙的定罪:甲乙共同构成强奸罪。甲虽然没有和该女子发生性关系,但其教唆乙强奸该女性。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2)关于量刑:甲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2年徒刑和新的强奸罪数罪并罚。执行实刑。乙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判处缓刑。
[讨论] 还需不需要罗列甲为何要撤销缓刑,乙为何是累犯?时间急的话,不必写的。
13.【答案】
(1)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14.【答案】甲乙就故意毁坏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15.【答案】
(一)关于甲乙的共同犯罪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16.【答案】甲丙二人都是假想防卫,以本案来看,认定为意外事件更好。可用民法的公平原则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正当防卫:以为是坏人,确实是坏人;假想防卫:以为是坏人,其实是好人;紧急避险:明知是好人,但迫不得已将其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