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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已成为个人理财的主力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
但是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状态,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上成熟的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
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可以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了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先锋的直接原因是,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
2006以来,随着客户理财服务需求的日益旺盛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特别是面对存款市场激烈的同业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持续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和发行力度,不断丰富和延伸理财品牌及价值链上的子产品。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到2007年分别(发行)销售个人银行类理财产品190亿元、755亿元和1544亿元,年均增速达185.3%;而2008年仅上半年即累计(发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5495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5倍。凭借网点资源、客户资源、综合实习优势,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已经占据国内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可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是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面对转变经营模 1 式、拓展收益渠道的压力,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商业银行唯有加快理财业务发展的创新步伐,通过负债结构与收益结构的转变,形成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联动效应,才能在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演进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此后,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的走低以及资本市场的走强,商业银行纷纷探索新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一是借助信托平台进入股票市场、产业投资市场。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股票和实业投资。在此种投资路径打通以后,理财产品形式上的创新层出不穷,比如新股申购、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由债券、股票、信托融资等产品组合而成的资产配置产品等。二是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结构性理财产品,实现覆盖全球市场的投资管理。尤其是QDII的推出,打通了人民币海外投资的通道,扩大了资源配置的半径,理财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与利率、汇率、股指挂钩的产品。
反观国内,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至今,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今年夏季,美林集团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显示2003年中国内地百万美元富翁约有23.6万人,比上一年的21万增长了12%,这些富豪所掌握的财富总额已经达到了9690亿美元。若以人民币计算,即将近24万人成为了千万级别的富翁。而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的最新研究报告,在2003年亚洲理财市场(不包括日本)6.4万亿美元的管理资产中有3.29万亿来自大中华区。而该报告更预测到2008年北京举办下界奥运会时,大中华区的财富增长率将达到27%,为4.2万亿美元,且中国大陆将超越香港和台湾成为理财市场成长趋势中的领导力量。
而国内被广泛引用的另一份调查结果则来自上海:该次抽样调查表明,大多数上海市民认为“未经专家指导的自发理财方案有很大风险”;有87%的被访问市民表示会接受银行提出的理财建议,其中32%的市民“最感兴趣的是银行的理财咨询和理财方案设计”;40%的人认为“应增加代理客户投资操作,提供专家服务”,并“希望能与银行理财专家建立稳定和经常性的业务联系”。由以上调查结果可见,如何理好财,用好自己的钱,使之能够不断保值、增值,发挥更大的作用已经成为越来越多逐渐富裕起来的国人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个人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高素质理财人员。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会计、财务、税收、投资、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相当严格。它不仅要求理财人员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还要求理财人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房地产等方面的金融知识。而在国内,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由于内部职能分工的限制,往往只注重于提供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他们大多数只能指导客户填写存取单或者提些理财的原财性建议,而对保险、股票、期货等业务较陌生,大多数人不具备全面规范的财务分析能力。目前全国具备AFP认证的不足400名,具有CFP认证的则更是凤毛麟角。
2、服务门槛高。个人理财业务服务门槛高的现状造成客源稀少需求不足。在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眼光却主要放在高端优质客户上。一般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都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国内银行一般规定在20万元以上,基本上都属于贵宾理财。而实际情况是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总体收入仍然比较低,能满足这一条件的客户是相当有限的。
3、缺乏创新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同质化趋向。在业务范围上表现为,把现有业务进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为细致的客户分层,无法为客户提供切合需求的个性化服务;在财务策划上技术人才的支持都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投资产品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从目前国内同业的情况来看,基础金融产品在同业之间相差无几,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定价无法展示出各商业银行的产品特色,同质产品的竞争完全体现为市场价格的激烈比拼,严重影响了理财市场的健发展。同时,金融产品的复制特点加剧了这一现象,一家银行刚刚发出新的理财产品,其他银行就能够立刻跟进,名目虽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相似、投资收益相当,几乎是克隆。于是现有的个人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保险、证券、外汇、基金等的投资组,缺乏特色。比如同一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会被几家商业银行代理,或者同一商业银行代理的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只是名字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对个人客户而言,这些产品的确眼花缭乱,却缺少实际吸引力
4、认识偏差。目前大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对个人理财的正确认识。有的认为,个人理财无非是向客户推销基金,要客户买保险,至于风险的大小、理财计划的制定、投资规划的设立等就不管了。银行工作人员未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财理念,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仍处于“关注产品比关注客户更重要”的初级阶段。
5、对客户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风险提示不充分,主要体现在未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风险提示只是简单的列示。如对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的话语,未对铲平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详细的阐释。对一些挂钩较为复杂的产品的理财业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未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在将有关市场检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中之参考条件时,未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的解释。
6、营销宣传不够。个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的营销上基本处于“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在银行营业厅里,都摆放着介绍理财产品的小册子或宣传纸,但缺乏特色产品和个性化方案,这同客户需求显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即使是一些不错的理财产品,实际上了解的客户也不多。比如,“千里马”、“红双喜”等 3 投资分红险,其复杂的条款,常常需要推销员通俗化的解释才能让人明白,而各行却无人主动的向客户介绍。一些新国债、基金等的收益、风险情况也是客户所不熟悉的,单单看一看宣传册,客户根本弄不明白。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1、完善理财业务发展的市场环境
a是进一步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目前,我国人民币理财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进一步发展尚需要利率和汇率机制上的进一步完善。
b是继续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普遍都面临流动性困境问题,要解决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从金融创新入手,大力发展理财业务。因此,必须创新人民币市场金融产品和工具,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国债市场、衍生品市场、期权市场、资本市场。
c是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目前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巨大,如果不能充分有效解决资金出口的问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受到较大影响,建议合理有序地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
2、商业银行要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已进入高级竞争阶段,一站式全面服务、市场细分与目标客户科学界定、产品创新能力强弱、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已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我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战略高度做好理财业务产品创新、风险监控工作,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原则开展理财业务。首先,要组织员工加强对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同业理财业务经验的学习,加快理财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其次,要规范产品研发程序,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开发设计环节,应制定新产品的开发设计管理规定,事前评估和管理业务风险,充分考虑业务对系统资源、专业人才和业务支撑能力的要求;在投资顾问环节,客观评估客户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投资意向,提供符合客户利益的投资顾问服务,并充分揭示风险;在营销环节,要切实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防止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在投资操作环节,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按照客户的指示或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活动;在后续服务环节,要保持文件和数据记录的完整性与可靠性,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在风险控制上,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3、要切实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
a是对理财业务实行专业化监管。随着利率、汇率越来越市场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及金融监管的逐步放松,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可能,理财业务也就日益成为各银行竞争的焦点和核心内容之一。受专业人才的局限,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金融衍生产品管理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但客观而言,目前还停留在政策层面,对包括个人理财业务在内创新业务的监管尚未付诸于实践,影响了监管深度和广度。鉴于个人理财业务等创新业务的复杂性,大面积培养这方面监管人才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在有一定基础的监管人员中有选择性地进行培养。同时,要根据新业务发展和监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新业务监管体制,通过进一步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特别是对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引导商业银行提高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稳步发展高端客户和改善银行客户结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不断提高综合竞争能力。b是适时出台理财人员从业资格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客户最感兴趣的是“优化投资”服务和“专家”服务。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专家,对发展个人理财业务至关重要。建议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管理指引”的基础上,出台《个人理财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
c是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认证体系。为认证合格的金融理财人员,建议借鉴国外“特许金融分析师”考试制度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经验,尽快建立金融理财师制度,由专门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论证考试,颁发从业人员执照、制定职业操守、从业行为监督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目前,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已在国内进行AFP和理财规划师资格认证,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改造完善,建立非政府、非营利、权威的理财专业中介组织。
d是积极鼓励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监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审慎审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或计划的销售;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积极鼓励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大力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各具特色的理财业务,鼓励、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办理财业务。
4、按功能性监管原则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开办了名目各异的理财业务,其实质都是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差异只是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功能,各类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产品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但不同监管主体分别出台不同监管标准、措施,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给理财市场带来一些混乱。如有银监会出台的针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证监会出台的针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关于基金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法》;保监会出台的针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各种规章。鉴于委托理财业务中的信托关系属性,应该按照信托关系统一理财业务的监管标准,实行功能性监管,协调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在银监会“暂行办法”和“管理指引”的基础上,按功能监管的原则共同研究、联合出台《金融企业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信托理财业务监管标准,对理财业务实行联合监管,并打破理财业务资金运用分业经营的限制,可在货币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自由流动。
5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系统风险教育
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法律契约。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等机构及其各监管部门,在业务实践和监管工作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场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培养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 5 务活动中,金融机构的角色是为投资提供顾问服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金融机构收取的只是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佣金,并不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除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外,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投资风险与亏损由投资者承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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