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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思南县枫芸乡行政干部酒后殴打伤人 思南县委、县政府行政干部行政乱作为的报告
我是贵州省思南县枫芸乡望山村村民,田茂仕,男,土家族,39岁,生于1971年10月28日,电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008年2月28日下午4时左右,乡政法委书记张伟,村支部书记蒲朝波,乡包村干部余勇,黎文兵、甘佑兵、胡典贵,村委冉瑞富,李茂华等8名行政干部酒后借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名,将我殴打致伤,事发后,我亲人分别向120求救。110报警也及到乡派出所报案。乡派出所和乡计生办领导第2天才到达事发现场调查和下发《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经村卫生所治疗几天后稍有好转。于3月6日经思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损伤》、3月24日经思南县民族中医院诊断为《脑外伤综合症》。同年5月6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枫芸乡人民政府承担过错责任给予行政赔偿,依法追究非法殴打、故意伤害起诉人身体的乡政府干部蒲朝波等8人的刑事责任,5月7日向乡派出所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书》,无结果后,经多次向省、地区、县各级有关单位上访请求立案处理。于同年8月4日,枫芸乡党委书记鲁万贵再次以乡党委名誉作出《枫党发(2008)45号》文件,根据(文件)我又于同年10月9日,再次就这一县体行政行为执行过错的行政主体一(枫芸乡人民政府)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枫芸乡人民政府承担过错责任给予行政赔偿,但是至今无任何书面结果。再万般无赖之下,于2008年10月20日在派出所签订了所为的《治安调解协议》及2009年6月10日在县政法委签订了《田茂仕上访案件和解协议书》和《息诉罢访协议》。
二、县委、县政府行政管理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知法犯法、触犯了国家《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402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政枉法、不立案、不移交刑事案件等多项法律、法规。
1、打伤后,乡政府不对受害人进行治疗,思南县公安局枫芸乡派出所不按时出警,不移交刑事案件,拖延鉴定时间。然而乡党委书记鲁万贵以党委名誉欺骗受害人,是造成此事件无法正常进入司法程序的主要原因。
2、思南县人民法院不按《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案、审理、裁判,是造成原造至今不服的直接责任单位。
3、行政赔偿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范围,更不属于县政法委《综合治理和解协议》范围。
4、受害人无数次上访,有关单位相互推诿,相互包被,使受害人造成身心伤害,苦不堪言的直接原因。
5、蒲朝波等8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从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原告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刑法》第234条、238条故意伤害罪特征且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情节。
综上所述,由于被非法殴打后,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我现在经常头晕、头痛、失眠、情绪不稳、易暴易恕,记忆力严重减退,腰部酸痛等症状,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我们宁愿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官僚资本主义的苗。
此致!
受害人:田茂仕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