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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院公布九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典型案例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与中央媒体采访团的座谈会上,对外公布了九起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落实临时监护措施 持续开展心理干预 张某虐待案(长宁区检察院)【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张某以教育女儿陈某(8岁)改正撒谎等坏习惯为由,逼迫陈某冬天光身躺在瓷砖上、长时间劈叉,将陈某头部塞进马桶,用东西抽打、用牙咬、用脚踩,致陈某74%的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陈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主要做法】
(一)提前介入,落实临时监护
今年4月初,陈某所在学校发现此情况后及时报告,区教育局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讨,承办检察官了解到,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与丈夫陈某某离异,张某将由其抚养的女儿陈某带至上海,根据案情和伤势,承办检察官认为孩子不能再由张某监护,并提出由公安机关对伤势进行鉴定,如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立案。针对区民政局表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有实际困难的情况,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共同协商,及时安排合适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接收了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
(二)查找至亲,保证监护效果
检察官在办案中查找到陈某生父,但其已另组家庭,便说服其将陈某接回身边,还多次与相关部门发函联系帮助解决陈某就学教育问题。针对陈某长期压抑的负面情绪开始转化为攻击性倾向的问题,检察官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多方协调努力,目前已由湖南省妇联已安排专人提供家庭监护支持和指导。
(三)心理干预,修复社会关系
检察官还针对张某的人格障碍,联合区妇联及时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先后6次与心理专家一起入看守所对张某的偏执型人格进行矫治,以帮助其真诚悔罪。陈某随父离沪后,承办检察官仍通过电话联系,跟踪了解其身心状况,为其融入新环境提供帮助。
【处理结果】
该院以虐待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令未经陈某某同意禁止其在半年内与被害人接触。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化解矛盾 落实观护 封存污点 林某故意伤害案(虹口区检察院)【基本案情】
2012年6月某日傍晚,在校生林某的父母因停车问题与邻居吴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互殴。林某获悉后,赶至现场用拳头殴打吴某的女婿王某的面部,致使王某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移位,构成轻伤。
【基本做法】
(一)有效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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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和疑议,虹口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相关医学摄片、就诊记录、出院小结等材料,并多次赴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上海市眼耳鼻喉医院和上海市公安局损伤鉴定中心,对加害方提出的疑议进行咨询,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双方予以说明,使林某对自己的冲动有了深刻的认识,向被害方道歉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愿意赔偿。
(二)落实观护帮教
考虑到林某系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平时表现优秀,且与父母同住,具备良好监护帮教条件,检察院决定对其开展不起诉前的观护考察帮教。经与林某父母、学校班主任及区青保办、居住地居委会、派出所联系,组成了由检察官、林某父母、学校班主任、社区社工、派出所民警共同组成的考察帮教小组,共同对其开展全方位观护帮教。在一个多月的考察帮教期内,林某表现良好,学习成绩恢复,思想情绪好转。
在距高考三个月时,该科决定提前结束对林某的考察,并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开展污点封存
为避免林某因不起诉记录而无法升学、就业,检方对林某启动不起诉记录封存程序:一方面,与区教育局、青保办达成工作协议,要求校方对已送达的不起诉决定进行专门保存,不放入林某的学籍档案,并不在档案中进行相关记载,同时,要求校方对此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向林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出了《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林某的不起诉记录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
【处理结果】
林某参加了当年的高考,并被本市某高校顺利录取。
案例三
落实户口 恢复学籍 回归社会 黄某盗窃案(原闸北区检察院)【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4日,黄某至其朋友金某家中,趁金某熟睡之机,窃得黑色iphone4移动电话一部。据了解,黄某的父亲因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受到刑事追究后身亡;其母身份不明;黄某跟随父亲逃亡12年,后来沪投奔祖父祖母,申报上海户口多次被拒,落实的学籍被取消,他负气离家出走后,因生活拮据,盗窃了朋友的手机。
【主要做法】
(一)落实户口,消除顾虑,找准帮教突破口
承办检察官在走访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和户籍政策后,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初步方案通报公安机关,经多方努力,黄某的户口已初步落实,为黄某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取缔黑网吧,净化环境,矫正不良行为
黄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后入驻社会观护基地,起初表现良好,后来却因沉迷于黑网吧,出现不按时报到的现象。对此,检察官及时与区工商局和区文化执法大队联系,并制发检察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取缔黑网吧,对非法经营人员作出处理,净化社会环境。
(三)恢复学籍,找到出路,创造回归条件
针对黄某因涉案被开除学籍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原就读中学和教育管理部门,结合黄某教育改造和即将参加中考等情况为其恢复学籍。经多方努力,多家单位在对孩子挽救、帮教的社会责任上取得了共识,黄某的学籍得到恢复并按时参加中考。
【处理结果】
因黄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考察,黄某在监督考察期间表现良好,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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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黄某已经顺利就业,回归社会。
案例四
开展观护帮教 创造回归渠道 田某等人抢夺案(普陀区检察院)【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暑假,上海三所中职学校的在校生田某、陈某、张某、丁某以及其他三名不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经预谋,结伙驾驶非机动车,于凌晨时分,在本市真南路、祁安路、江桥镇万达广场等处,针对单身女性,多次飞车抢夺。
【主要做法】
(一)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启动特殊检察程序
本案四名作案人员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启动了未检特殊检察程序,及时联系社工参与提审,联合阳光社工站对其开展社会调查,第一时间为其聘请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主动对其进行心理测试及疏导,逐步矫正、改变其不当想法和偏差行为,提高其自我控制及约束能力。
(二)对不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作案人开展跟踪帮教工作
本案中三名作案人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对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并没有放任不管,了解到他们年纪小,缺乏监管,容易受不良朋辈影响的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社工对其开展跟踪帮教,预防再犯。通过面对面谈心,结合其兴趣爱好及性格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及心理辅导,实现不良行为与心理的矫正。
(三)整合多方资源创造回归渠道
结案后,承办人积极走访学校、社区,努力创造使涉案未成年人重新就学的条件。尤其是本案主犯田某,其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后被保外就医,其母不知去向。检察官针对田某的情况,展开了后续跟踪帮教工作,在社工的配合下,田某参加封闭式培训营,期间通过心理辅导和治疗,田某内心积压的负面情绪逐渐消除。
【处理结果】
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参与抢夺次数较少,认罪态度较好,在三个月的观护帮教后,被相对不起诉。本案另两名未成年人抢夺次数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被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时,他们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赔偿协议,检察官启动程序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两人被依法判处拘役并适用缓期。目前,四人均未再犯。
案例五
雪中送炭 急人所急 抚慰心灵 徐某强奸案(浦东新区检察院)【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间,徐某在其开设的某小区小卖部内,趁被害人孙某(女,2001年8月生)前往其小卖部购买物品之际,以暴力及吃零食引诱等方法,多次与孙某发生关系,致使被害人孙某怀孕并于2013年12月产下一婴儿。
【基本做法】
(一)刑事救助 雪中送炭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害人父母在沪打工,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3个学龄儿童需要读书,被害人生下孩子后也由其父母抚养,经济压力很大,而被告人仅由家属代为赔偿1.5万元后拒绝其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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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赔偿。为此,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迅速会同控申部门,在核实被害人家庭情况后,迅速启动了被害人救助程序,将1万元救助款发放到位,有效缓解了被害方的经济窘迫。
(二)设身处地,急人所急
鉴于徐某孤身一人、身陷囹圄,被害人孙某自身无能力抚养新生儿,孙某父母出于复杂情绪及窘迫的经济压力不愿抚养,承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地与民政机构、妇联、社会组织联络,并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善心人士伸出援手,一方面加强与父母沟通,请求被害人父母暂时代为抚养,最终,被害人父母经过检察官的不断劝说及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决定接纳新生儿成为家庭成员。
(三)心理疏导 抚慰心灵
针对被害人父母的种种顾虑,承办检察官会同专业心理咨询师,上门与被害方深入沟通,运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指导、矫正孙某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取得被害人父母的信任,也逐渐敞开心扉主动聊起案发后所受到委屈和伤害以及对孙某的愧疚之心。同时,承办检察官主动与被害人老师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访谈,在学习生活上予以妥善的安排,帮助被害人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处理结果】
目前,徐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孙某一家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走出经济与生活的困顿,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案例六
宽严相济 惩教结合 落实帮教 丁某某、高某某等聚众斗殴案(浦东新区检察院)【基本案情】
2013年6月某日,未成年人丁某某因与陈某某之间的恋爱纠纷而与高某某生口角,并与高某某约定于当日17时30分许在浦东新区上南路昌里路路口聚众斗殴。双方参与斗殴的共有4名成年人、近20名未成年人,殴斗中致高某某轻伤、李某某轻微伤。案发时正值下班高峰时期,造成近百人围观、案发地点交通混乱等严重后果。
【基本做法】
(一)区别对待,惩教结合,作出不同司法处理
检察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同的司法处理:一是对在场但未参与殴斗的涉案人及虽参与殴斗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人,责令家长教育,并协调所在社区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及时介入配合矫正;二是对已构成犯罪的12名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法定情节、认罪态度等不同,对其中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分别设定6-11个月不等的考验期,而对4名持械参与斗殴且起积极作用的未成年人以及1名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确保当宽则宽的同时,落实“宽而不纵”,使涉案未成年人得到合法、公正的处理。
(二)因人而异、协调各方,度身定制帮教方案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评估各名犯罪嫌疑人帮教需求的基础上,与社工深入沟通、协作,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制定了分阶段、有侧重、多形式的帮教方案。例如,针对易怒的张某某、缺乏家庭关爱的林某甲、亲子关系紧张的林某乙,为其安排了情绪管理、家访+倾听、亲子关系重建等课程和活动;对即将参加高考的徐某和张某某,将第一阶段的帮教重点确定在学业帮助及考前心理辅导。
(三)针对特殊对象,启动专门帮教计划
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和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予处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官联手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启动“社区青少年正面成长计划”,法制教育、心理矫治、行为矫正和发展规划四管其下,“个案跟踪、小组互动、社区参与”三位一体,取得明显成效。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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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近一年的帮教及附条件监督考察,有2名涉案未成年人分别考取本市著名高校,并因表现良好而被决定缩短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有7名涉案未成年人已稳定就业,并顺利通过考验期被不起诉处理。“终于大学梦圆”的徐某还特地向检察官赠送了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七
正确适用法律,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浦东新区检察院)【基本案情及做法】
2007年夏天到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趁妻子向某甲不在之机,采用以殴打或将被害人赶出家门作为胁迫手段,长期、多次强行奸淫其继女向某乙(1997年11月29日生)。王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辩称系因未满足向某甲的经济要求而遭到诬告,因无其他客观证据,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向某甲通过偷录偷拍的手段,获取了王某某承认自己长期强奸继女的音像资料并提交公安机关。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承认犯罪事实系受到诱骗,且未经王某某允许进行偷录偷拍获取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人在对音像资料进行鉴定,排除作假或剪辑可能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偷拍的音像资料作为定罪证据予以采信,并依法认定王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法定加重情节,指控意见全部获得法院采纳。被告人王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
“零口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一大难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被害方偷拍的音像资料,是刑事证据法上的一大难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是刑法解释学上的一大难点。本案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难点问题,依法严厉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尊严和权益。
案例八
落实双向保护原则(闵行区检察院)【基本案情及做法】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贾某某等10人组织卖淫案时,针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多达10人的情况,依法落实特殊刑事政策。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通过及时、准确的司法鉴定,有效识破1名成年主犯伪装精神病人的伎俩;针对2名女性成年主犯分别因处于哺乳期和患妇科疾病而被取保候审,但拒不认罪且互相串供的情形,及时建议法院对2人决定逮捕,并提出严厉惩处的量刑建议,促使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二是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为避免二次伤害,谢绝媒体采访,并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介入,采用沙盘疗法等心理疏导手段,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恐惧、焦虑、自卑情绪,重拾生活信心;针对其中3名未成年被害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根治性病,且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一次性办理等方法着力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就医难题,同时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三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协助组织卖淫情节较轻的1名在校中学生,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联合学校老师和社工开展帮教,建议适用缓刑获得采纳;对当庭翻供,提出办案人员未给其阅看笔录辩解的未成年被告人,提请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出庭作证,有效驳斥其虚假辩解;对积极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主犯,提出适当严惩的量刑建议,促使3名未成年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到9年6个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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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最高限度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最低限度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较好地落实了双向保护原则,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案例九
办理外国成年人侵害外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青浦区检察院)【基本案情及做法】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一外籍在沪人员涉嫌猥亵儿童一案时,规范司法行为,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取得良好成效。一是规范涉外刑事起诉书文书格式,如准确翻译当事人的中文译名;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表述,均采用外文名字的首字母大写代表,并使用缩写格式,以保护隐私;起诉书翻译件加盖上海市外事翻译者协会的公章。二是规范诉讼语言和翻译程序。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方分属不同国家且语言不通的情况,经过严格程序确认双方均能够使用英语正确完整的表达和理解,确定以英语作为双方诉讼语言,并委托上海市外事翻译者协会有专业翻译资质的人员担任翻译。三是规范司法审查程序。在征求诉讼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审查逮捕不公开司法听证,确保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属性和公正性。对于在听证过程中被害人家长不断咀嚼口香糖的不适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促使其遵守司法纪律。四是落实对外国未成年被害人的平等司法保护。严格依法适用刑诉法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一系列特殊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长期在沪工作、全家在沪居住,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辩护意见,而被害方则提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居住同一社区、再犯可能性高的意见。检察机关专门进行社会危险性调查和复核,最终做出批捕决定,并提起公诉。2015年9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
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儿童均系外国人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平等保护外国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维护了国家司法权威,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
现被害人在当地顺利就学。针对被害人尚需接受心理疏导与治疗的实际情况,区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为其拨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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