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人民调解的涵义及原则_社区工作者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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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之社区人民调解的涵义及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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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

2014全国各地的社区工作者考试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对于参加社区工作者考试的考生来说,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比较有限的话是一个致命伤,中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了弥补广大考生的这一短板,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之社区人民调解的涵义及原则,希望能为参加社区工作者的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专业知识之社区人民调解的涵义及原则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

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二是合法合理原则。

(1)人民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调解行为规范、公正、合理。

(2)要依照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3)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

三是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事由都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负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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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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