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细微处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_从细微处感受平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22: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一中院细微处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从细微处感受平凡”。

一中院细微处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

作者:郭京霞发布时间:2005-07-19 16:02:1

5在今天召开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题研讨会上,笔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出台了三项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从细微处着手,让当事人在一中院打官司能够感受到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

三类不当司法行为记入法官业绩档案

“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归根到底,就是审判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提高审判质量,就要从过去单纯看案件处理结果的对错,转变为关注审判过程中全部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在研讨会上明确提出。为此,一中院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出台《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偏离规范的“不当司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地界定和分类。法官明知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因主观故意过错行为或严重过失过错行为,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违反关于法官履行职责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的,构成一类不当司法行为,对此类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追究责任,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并根据院里的有关规定扣发全年或半年督查考核奖;因未全面注意、恪守适用于案件的所有法律规定,因主观过失的过错行为,违反程序法的形式规定和实体法适用条件的规定的,构成二类不当司法行为,由有关部门向主管院长和业务庭长发出整改通知,记入法官业绩档案,并视情节扣发督查考核奖;违反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构成三类不当司法行为,由有关部门向相关业务庭发出整改通知,并视情节记入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业绩档案。

案件检查室成立之后,一中院把最具有案件检查能力的50名审判长推向质量检查的一线,每天安排3名审判长轮流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检查案件的比例为随机抽取已审结案件的30%。据了解,案件检查室成立以来,已经检查案件1300多件。

三项维权措施让当事人从细微处感受司法公正

“我们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就是要把群众反映的小事当大事抓,让当事人从细微处感受的司法公正”,池强院长的讲话得到了与会人士的普遍认同。

“司法公正不仅仅意味着让当事人得到一个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更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从审判人员每一个细微的司法行为中真真切切地体会到司法公正。”一中院正是从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入手,让当事人感知到公正。

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必须接收。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拒绝接收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或者收材料不开收据的问题比较突出,当事人反映强烈。为此,一中院制定和实行了《诉讼材料接收工作规

范》,明确规定当事人向审判人员递交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的,审判人员必须接收,并为当事人开具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审判人员拒收诉讼材料、不给当事人开具收据的,按照我院《关于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该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了诉讼材料接收窗口,现在每天接收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约40份。

在庭审中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庭审是当事人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也是当事人投诉反映较多的审判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庭审行为,一中院制定了《关于民事庭审活动中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意见》。要求审判人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权,庭审中不得打断当事人的发言。进一步促进庭审公开,除开庭审理要公开外,对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友旁听。

给当事人一份“讲理”的裁判文书,让胜诉方赢得明白,让败诉方输得服气。裁判文书不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说理不充分,这也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该院制定和实施了《关于解决裁判文书中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要求裁判文书完整表述当事人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充分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做到辨法析理,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

“把人民群众反映的每一件小事都当作大事来办”,这句话在一中院的庭长接待工作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该院实施了庭长每日轮流接待制度,将最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40多位庭长、副庭长推向信访接待一线,亲自接待每一位来访当事人,即时听取情况、即时解决问题、即时化解矛盾。将轮值庭长接待日期提前一个月向当事人公告,让来访者有针对性地选择接待庭长和来访时间。实施庭长接待制度以来,截止到今年6月份共接待来访群众2755人次,53.7%的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当天就得到了答复处理,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大量实际问题,化解了大量矛盾。加强诉讼调解,实现和谐双赢

调解是法院的重要职责,通过调解,能够及时解决纠纷、平复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大部分是二审、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矛盾比较激化,调解难度很大;受理的一审案件,往往涉及企业之间大额经济往来,当事人一般希望法院作出判决,不愿意接受调解。所以,中级法院的调解率一般都比较低。在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一中院把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作为重要内容,制定实行了《关于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自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的,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与调解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项规定与此前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相比,无疑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合议的确定性。如果在调解协议后期履行过程当中出现障碍,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及时制作后补调解书,该后补调解书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为保障审判人员能在调解工作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在调解书写作上,实行调解书简化写作格式,提高调解结案的效率。在调解力量上,建立院、庭两级协调机制,调解工作需要其他单位配合时,根据实际需要由承办人、庭领导、院领导出面协调,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做好调解工作。

这些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截止到6月份,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上升了49.7%,一名审判员调解结案率达80%。日前,该院成功调解解决了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与北京四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股权转让引发的5件商事纠纷。在该案的审理中,合议庭认为,法院若以判决方式简单结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反而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扩大,对于各方当事人及社会相关单位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反复阐明和则两利、斗则两伤的利害关系,分析双方纠纷的根本起因,逐步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当事人均表示接受调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经过4轮协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争议金额共计1.85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结案后,当事人送来锦旗,上写“辨法析理,调解是金”。

通过上述具体措施,一中院实践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努力实现让当事人在一中院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工作目标。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群众投诉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3.3%,在不久前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到99.3%。在一中院的工作中,突出了“三个转变”:一是在审判质量上,从过去单纯注重案件审理结果的对错,转变为关注审判全过程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二是在诉权保障上,由以法官职权意识为主导,转变为以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主导;三是在法院管理上,从过去行政化管理模式,转变为符合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的审判管理方式和法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法官管理方式。(编辑:赵岩)

下载一中院细微处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一中院细微处让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