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_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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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 2012年07月19日07:27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产假延长

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比原有规定延长8天

津贴调整

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365×产假天数”计发

成都商报讯(记者 谢佳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4月28日开始施行。为与这一规定统一,成都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进行调整。2006年开始施行的《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调整后的津贴计发标准明确了生育、流产等不同情况享受的产假天数,并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按照新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与原有规定相比,正常生育的产假延长了8天。由于生育津贴的计发“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为基数,再加上计发天数有所增加,标准调整后,正常生育的中低收入女职工所获得的生育津贴将可能有所增长。

《通知》还对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如何享受津贴进行了规定,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具体天数计发。这部分人按正常生育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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