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_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18: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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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理论定位的思考

崔秀朋

摘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正在推行的一些养老服务体系概念定位,需要用新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定位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

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社会养老需求的急剧增长,迫切要求中国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宏观战略、框架功能、基本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探索新时期养老服务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构建一个与中国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2008年底,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启动了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委建设规划制订工作,并于2009年先期选择确定了江苏、黑龙江、湖北、重庆和甘肃等五省市实施项目启动的试点工作。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成立了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这一系列行动表明,国家应对老龄化发展严峻形势的战略性举措: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终于被纳入到国家层面并正式进入启动实施阶段;同时也表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重心和方向。面对这一大好机遇和重大任务,有必要从新的实践经验基础出发,用完整的理念对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新进行理论定位。

一、养老服务体系概念的提出及发展

从现有掌握的资料看,笔者认为,最早提出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这一概念的当属2004年第8期《探索与争鸣》中王石泉的《应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中有如下内容:养老保障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制度外,还需要一个支撑这个制度顺利运行的完备的服务体系。这个服务体系贯穿于养老保障制度的始终,包括设计养老金缴付、支出、投资运营以及发放领取等环节的养老金服务;在养老保障制度下维护老年人各种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险、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疾病诊治以及医疗护理等内容的医疗保健服务;为居家养老者及机构养老者日常生活涉及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需要的照顾和护理服务;涉及到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健康的心理服务;日常消费服务;包含文化学习、文艺活动、体育活动以及老年社会价值观念的培养等内容的老年文化服务;以及帮助老年人完成自我实现的价值服务等。这些服务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养老保障制度的衍生物,是养老保障制度顺利贯彻落实的润滑剂和链接物。有了服务体系,制度才能得到坚决、完全和高质量的落实,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政策效应。但目前,我们只谈制度建设,而忽视服务体系的建设。我们应该把服务体系纳入制度之中,作为制度的一部分。全国老年保障管理机构要加快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社会兴办养老保障服务,实行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和多元化,使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王石泉《应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与争鸣》2004年第8期)。

也就是从2004年开始,各级老龄事业工作部门开始关注和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层面相继出台了一些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总体的思路普遍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几年来建立和实施的这一系列政策措施,标志着我国着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基本确立,并在条件较好的局部地区形成了较快的发展态势和适度普惠型的养老服务格局。

但是,由于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变、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为老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以及随之呈现的体制机制不顺、政策扶持乏力、定性定位缺失、服务规范缺少、制度监管缺位、发展极不平衡等问题日益凸显,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努力,多数地区都仍处在起步探索阶段。而且,从这几年的实践成效来看,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系列养老服务体系概念和政策措施等内容及其形式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的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事业的加快发展。

二、当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误区

(一)各类层面、各种服务的定位不准

从功能上来看,我国要建设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概括起来,就是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等各类层面、各种服务方式功能相互补充。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往往停留在偏面或是表面的理解上。如对居家养老概念的理解上出现了一些偏差。以社区为依托,大力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在当前已被民政部门确定为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于是,一提推进养老服务,就必然首推居家养老,言必称居家养老,在居家养老服务上下大本、化大力,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类同于养老机构,导致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各自功能混淆不清,孰重孰轻各自定位不准。

(二)各级责任部门职责不明

养老服务究竟该由谁来统管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一些为老服务的资源又都分散于民政、体育、卫生、文化教育及企业等各个部门,资源分散,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和利用。如,居家养老服务概念的提出,在最初应该是为了应对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形势,暂时缓和养老机构严重不足的现状提出的一时权宜之策。但随着各地无穷的创造,居家养老服务的作用已经超出了探索者们原先的想象。而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由于原先没有确定哪个部门应有这样的一个职责范围,造成了对这同一个事项多头管理,责任不清,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到底应由老龄办还是民政部门来主抓或是负责这项工作,成为一个长期争论的首要问题”就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

(三)目前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层次不高

长期以来,无论是老龄工作部门还是民政部门,各地在探索养老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创新,推出了不少新举措。但从目前的情形来看,这些举措随意性大、标准高低不

一、内容形式也杂乱无章,导致所能提供的服务层次无法提升。如,一些地方在优化服务上过于注重表象,注重于站点的门面形象而忽视实质性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不能用发展的眼光去思考老人们最关心什么、最需要什么,服务层次较低。已经开展了几年的居家养老服务,至今大多地方也还是停留在生活照料和家政服务上,服务单一,且覆盖面窄。一些地方在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上,朝令夕改,使人感觉政策执行缺乏稳定性、连续性。一些地方在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力度,即使有了优惠政策也是空文一张,行之无效。

(四)养老服务业良莠不齐、监管评估机制不全

就整个养老服务业而言,在我国长期处于边缘行业。无论是养老机构还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良莠不齐,其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程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很多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大多只在扶持、推动上做文章,忽略了必要的规范和监管评估机制。一些扶持的政策措施也或是仅仅停留在普惠制上,或是措施从一开始就缺乏吸引力,无法调动加强管理、深化服务、优化服务的积极性。就养老服务提供者而言,提供合格优质的服务与得过且过、管理混乱、老人们得不到应有的服务待遇并无本质区别,无形之中也减少了违法违规的机会成本,不利于构建“公平对待、级别管理、奖罚分明、良性循环”立体式的养老服务网络。

三、以完整的理念引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面对已经出现的误区,为保证养老体系建设能够实现科学合理,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和老龄委联合启动的五省市试点工作,其目的就是要用全新的实践经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除此之外,笔者以为,首要的还应该用完整的理念对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新进行理论定位和体系完善。

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提供良好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一般说来,公共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为主要任务、以全体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并包含了一个因解决公共产品供需矛盾而引发的一系列政府或社会活动的过程,即公共服务过程。

据此类推,养老服务服务体系理论上的概念定位应该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养老服务产品为主要任务、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老有所养,保障老年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为基本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并包含了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政府或社会活动的过程。

当前我国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体制创新。体现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也同样需要考虑这三方面的特征。

(一)政府主导

由于政府的公共性质,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公共服务。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最主要的提供者。从公共服务过程来看,无论从目标设定到组织设计再到公共服务的机理运作,还是最终输出公共产品到收集社会反馈再到修正输入,政府始终是其中的主导者,换言之,政府是公共服务制度的设计者、实施者与维护者。公共服务体系全面不全面、完整不完整,归根结底取决于政府意愿与政府能力。所以,要建立完备的养老服务体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核心。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比国家其他公共服务建设方面,起步晚,基础差,而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又似乎是突如其来,应对准备不足,所以从思想认识、政策安排、资金投入、人才培训等方面,政府更应起到积极的主导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社会参与

政府主导并非政府就是直接的承办者,政府也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供给者。社会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消费者,因而在公共服务的需求等方面最有发言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社会公众的合法性支持与资源性支持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可或缺的,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也要加人到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当中来。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同样是一个社会公众、政府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供给者之间互动的过程。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是今后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必然趋势。因此,要大力构造社会广泛参与机制,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按照“社会事业社会办”、“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求,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鼓励和引导国家、集体、民营、个人等多种所有制的投入到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注重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外资发展养老事业,兴办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服务层次的养老服务经济实体,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三)体制创新

体制创新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能缺少的一环。体制创新首先表现在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以及由此造成公共产品的生产市场化、效益化与社会化。在优化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上,首要的是要加快建立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要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尤其是对原有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对新办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要按照市场配臵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市场经济法则运作,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既要保证养老服务业准公益性基础,同时能够兼顾实现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次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行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是我国社会力量养老的一个制度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在优化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上,特别应强调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建设的深化、巩固和提高。

体制创新更多的还应表现在公共服务评估与监管体制创新上。检验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效果如何,需要公共服务评估与监管体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管体制同样应该具备较强的社会开放性。通过建立一系列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来评估并监督服务质 6 量,提高养老服务的有效性和满意度,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综合以上三方面特征,在当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总体思路应该是:

抓紧制订各级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良好、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具体来说,在城市,以社会福利院等专业化养老护理机构为骨干,通过扩建、改建、增加设施供给等,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平台。在机构层面,研究健全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标准、行业自律制度,起到辐射社区、带动社会、示范民间的作用。同时,要制定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入院评审制度,保证优先满足老年特殊群体的护理需求。在社区层面,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督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完善配套设施,增强服务能力;同时继续探索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估机制,增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程度。

在农村,在机构层面,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实现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确保五保老人等集中供养对象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高龄和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群体老人的服务需要;同时在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起示范和主力作用。在行政村层面,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进力度,并注重规范现已开展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和管理,逐步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成效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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