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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信分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案
某电信分公司经营范围:根据隶属企业授权从事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生产、销售和设计施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2009年9月8日,接群众举报,某电信分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嫌存在限制竞争行为,请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经查,当事人为争夺电信用户,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分别与四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电信综合业务服务协议”。为这四家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投资建设了本应该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的通信设施,其中为阳光家园二期小区电缆线路工程投资6984元;仁达和谐家园光缆接入单项工程投资3306元;美辰家苑光缆工程投资3171元;建设小区线路工程投资4017元,合计17478元。当事人通过上述措施,独占这四个小区的通信网络业务,限制了其他电信企业电信业务的接入和使用,也限定消费者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以上事实有电信综合业务服务协议、电信公司通信设施投资统计表、具体承办人的询问笔录、证人的调查笔录、电信公司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2010年7月14日,工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讲清违法事实,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