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季度典型案例_第三讲典型案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14: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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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季度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道路交通事故经过

2014年2月16日,孙XX驾驶渝FYF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梁平县聚奎镇经梁平县境内318国道往梁平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7时03分许,孙XX驾驶该车行驶至梁平县境内318国道1956公里+300米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正在左转弯由徐XX驾驶搭乘周XX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自力、徐承见和周世全三人受伤,孙自力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检验鉴定证实:

当事人孙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当其驾驶渝FYF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遇前方正在左转弯的徐XX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时,孙XX违法超车,导致两车相撞。当事人孙自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徐XX驾驶未按规定入户登记且前后转向信号灯失效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致使徐XX驾驶该车在事故路段左转弯时不能有效提示后车,导致其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孙XX驾驶的渝FYF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当事人徐XX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孙XX的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当事人徐XX的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认定当事人孙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徐XX承担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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