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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有以下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
(三)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二、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发
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三、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试用工、实习工)应取得健康证明
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检查的情况发生。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五、主管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有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时,应马上停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杜绝疾病传播,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六、员工发现自己患有下列疾患时,必须向主管人员报告:
(一)各类型的肝炎;
(二)肺结核
(三)鼠疫、霍乱等肠道传染病;
(四)蛔虫、蛲虫、鞭虫、绦虫、等各种肠道寄生虫病;
(五)各类传染性、脱屑性、渗出性皮肤病;
(六)手部、面部等裸露部位的化脓性伤口;
(七)其它可能污染食品或传染同事的任何疾患;
七、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
八、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