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实施_广东省交通厅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11: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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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管理规定》办法

粤交运[2008]967号

第十三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广东省时,由本省换发证件机关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

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或者持外省(区、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本行政区域申请从事城市公交或者客运出租职业的从业人员,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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