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_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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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件

合研院发纪监审字[2002] 79号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并结合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单位负 责人领导下和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的指导与监督下,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科学院、地方政府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独立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实行内部监督的行为。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以维护科研和开发工作的经济秩序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监察审计室负责全研究院内 部审计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监察审计室内部审计工作职 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和工作指南;

(二)负责研究院属研究所正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

(三)负责对研究院属单位执行财经法纪和经济效益的情况 实施审计监督;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审人员;

(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下,委托社会审计对有关单位、项目进行审计;

监察审计室接受院监察审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院属单位聘请特邀审计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任务:(一)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三)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四)监督各项资金使用的合规与合法;(五)监督帐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 权益(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损益)等事项真实、正确、合法;(六)监督评价经济效益与效果;

(七)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科学院、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八)监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完成本单位负责人交办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资料;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五)对阻止、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七)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八)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一)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内容、编制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的步骤、方法、要求和具体进度,并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听取被审单位情况介绍;

2、抽查现金、实物,检查凭证、帐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3、查阅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

4、有针对性地进行内查外调;

5、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6、认真填制审计工作记录。(三)报告阶段:

1、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单位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并如期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作到:

(一)客观公正,依法审计;(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三)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四)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五)勇于探索,刻苦钻研;(六)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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