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管理11_生态护林员管理典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2:08: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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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管护协议

为了加强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与房身村合作示范林森林资源的管护,根据我所党委、所领导班子及国合林示范林基地办公室主任的指示精神,特对我所合作林聘用的护林员签定护林管护协议:

1,护林员须经常上山巡视树林,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林分状况要调查清楚,做到熟悉掌握。

2,护林员须对所辖林分区域内,出现的放牧、乱砍盗伐、偷盗林木、扒树皮、非法采种子、采矿、毁林种植等等违反《森林法》的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做到不耽误、不贻误。具体要求如下:①如果山上已出现林木丢失、毁林、放牧等违法毁林现象;若护林员能做到及时发现,又及时处理,及时汇报者,不追究护林员责任;②若护林员发现了,没有进行及时处理、及时汇报者,我所要对护林员提出批评警告,视情节轻重,护林员要赔偿一定比例的损失;③若护林员既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及时汇报,损失较轻的,对护林员要提出严重警告,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④若既没有发现又没有汇报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失较大的,护林员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撤销护林员护林资格,触犯《森林法.的送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

3,护林员在自己所辖管护区内发现放牧、乱砍盗伐及其他违法行为,对于普通的小案件,可以代理森林公安机关先行处理,1

并做好处理记录,但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的相关条列办理,并将林木损失赔偿费全额上缴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和合作村。

其他未尽事项遵守以前相关规定。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

护林员签字:

2011-2-18

附:相关《森林法规》如下:

第三十三条 禁止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禁止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禁止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必须保护好森林资源。未经批准禁止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树木种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

(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七)未经批准采挖、移植非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行为予以罚款;

(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非法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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