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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出台《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山东省邹城市在认真研究、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市委十一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一文件的颁布实施,既是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和济宁市十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同时也是对强化水利设施基础产业地位、加快邹城市水利改革与发展步伐、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的强力支持。
《实施意见》指出了今后一段时期邹城市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理清了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明确了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方向。
“十二五”期间,全面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生态河道治理、雨洪水资源利用、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推广等工程,实现邹城水利“六大突破”。全市有效灌溉面积达到65万亩以上,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5万亩。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万元GDP取水量控制在5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5%;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市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大幅度缩小,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基本建成全市水利信息检测采集传送网络、公共平台和重点业务应用系统。
经过10年的努力,全市新建、维修库塘340座,新打配套机井3100眼,更新改造小型排灌站85座,治理中小型河道12条,治理涝洼地96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300平方公里。农村自来水工程完好率达到95%以上;万元GDP取水量控制在50立方米以下。山丘区每100-300亩基本农田有一处水源工程,保障农作物点播及灌溉,平原区每50亩农田有一眼配套机电井。
突出经费保障。市镇两级财政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中拿出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5%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整合各类涉农、涉水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城市建设维护税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水源工程建设及水环境整治。抓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工作,加强水利规费征收,确保全部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
突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镇(街)水利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每个镇(街)水利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水利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确保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加强村级水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至少设立1名水管员,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积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用水户对工程维护、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实行自主管理。
突出水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
突出工程管理。全面落实《济宁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性质、职责和人员编制,把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管理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确定管理权,放活经营权,采取拍
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盘活水利工程存量资产,积极探索管理、运营新机制,提高水利资产的使用效益。全面加强工程管理。健全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将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始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完善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市、镇两级管理体系。继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改革、管养分离、社会保障等深层次改革。建立镇(街)工程管理专业队伍,探索管理新模式,确保水利工程日常管理与维护;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抓好规范化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形成良性的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水利工程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水利执法体系,加强专职水政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水政执法机构编制,落实人员和经费,实现水利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利工程完好和正常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
市委十一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邹城市水利大发展的号角已经吹响,水利事业的新征程已经开始。水利系统广大职工将在邹城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遗余力、抢抓机遇、勇挑重担,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同创造水利改革发展的辉煌明天。
作者:孙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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