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精)_北京大学医学部副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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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2006年 12月修订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它既不是 教学职务中的固定层次, 也不是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为了确 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加强研究生导师的管理, 北京大学医学部拟实 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 究生招生计划时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 并将上岗 导师名单呈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后予以上岗。

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学科、专业范围

仅限于医学部已有的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职业素质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坚持求真务 实、严谨创新的科学作风;努力追求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三、学位

1957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应有硕士以上(含学位。

四、职称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 聘任的副教授 /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长学制(II 级学 科的导师必须同时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副主任医师 和副教授 /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五、论著

近五年来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的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的学术 论著: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 6篇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长学制(II 级学 科的导师一般在 3篇以上。

六、科研项目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至少应有一项在研的作为课题 负责人的国家、省(部级课题或国家、省(部级重大、重点课 题的子课题项目。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长学制(II 级学 科的导师至少应有各院(部 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科研课题。

七、科研经费

指导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目前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至少应有 6万元以上

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长学制(II 级学 科的教师至少应有 2万元以上。

遵照北医(2006部研字 182号文件—《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 生助研岗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硕士研究生的 助研岗位设置和助研经费支付。

八、教学

能够掌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研究生管理的有 关规定。遵照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 定》的要求,以学位授予标准为依据,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工作(授课、命题、阅 卷、考试及教学评估等。

每年能保证有 九个月以上 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以担负起 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九、年龄

距离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十、其它

凡本人目前正在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必须完成学业后, 方可 申请上岗。招收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导师,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学科、专业范围

仅限于医学部已有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职业素质及学术水平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创 新的科学作风;努力追求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

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持续进行前沿性研究,指导研究生 做出创新性成果。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所从事 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居国 内前列。

三、学位

1957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有博士学位。

四、职称

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的教 授 /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同时具备由北京大学医学部评审聘任 的主任医师和副教授 /副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五、论著

近五年来在 SCI, EI, SSCI 等收录期刊及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的第一作者或 责任作者的学术论著: 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 12篇以上;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一般在 8篇以上。其中须有达到相应水平的 SCI, EI, SSCI收录期刊论著。

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应有 8篇国内统计源期刊的文章 及主编的学术著作(含教材。

六、科研项目

至少应有一项在研的作为课题负责人的国家、省(部 级课题或国家、省(部 级重大、重点课题的子课题项目。

七、科研经费

指导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目前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应有 10 1 万元以上;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至少应有 8万元以上。

人文社会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至少应有 6万元以上。

遵照北医(2006部研字 182号文件——《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助研岗 位的设置与申请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博士研究生的助研岗位设置和助研 经费支付。

八、教学

至少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作为副导师协助指导博士研 究生的完整经验。

能够掌握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遵照《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学 位授予标准为依据,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

能够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学工作(授课、命题、阅卷、考试及 教学评估等。

每年能保证有 九个月以上 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以担负起实际指导研 究生的责任。

九、年龄

距离规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列 入招生计划者, 必须符合医学部关于超龄导师招生条件规定且经医学部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批准。

十、其它

凡本人目前正在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必须完成学业后,方可申请上岗。招收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导师,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经 2006年 12月 4日医学部第 3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 在北京大学医学部本部试行,由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2006年 12月 6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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