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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业务员离职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甲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焦点: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3、甲商贸公司可否向张某追偿损失?
分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请求赔偿由此遭受损失。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