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_水上娱乐项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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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三府[2006]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娱乐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上娱乐活动,指本市境内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内海、内河、水库、水面、泳池、温泉从事潜水、水下漫步、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游泳、快艇、拖伞、潜水观光、水陆两栖车等借助必要的器材引导娱乐者进行水上娱乐活动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娱乐经营者,指已依法取得内海、内河、水库、水面、泳池、温泉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水上娱乐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监、文体、海洋、交通、质监、海事、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上娱乐活动的安全管理行使监管职能。市规划、环保、卫生、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境内从事水上娱乐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于从事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从事水上娱乐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经过批准、核准、许可、注册、检测检验等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非营利水上娱乐活动实行“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持有内海、内河、水库、水面、泳池、温泉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负责其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制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免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含船员、潜水员、救生员、卫生员、教练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有效驾照,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要设置警示牌,每日公布海况预报、设立固定瞭望台并派专人值班,随时监测海况变化,监视游客安全状况,一旦发生生产事故,救生队应当立即施救。

第十六条 根据海面海浪状况,划分海上泳区、潜水区、沙滩摩托区、摩托艇区、香蕉船区、拖伞区等运动区,区界要有明显的浮标,引导游客按区域功能活动,避免机械设备伤害事故的发生。海上每个活动区要配置足够的救生员、药品、专用救生艇、救生圈或其他救生设备。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际界间隔不少于20米,并设立明显安全出入口及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游客能够听懂的语言或能够理解的其它方式使游客领会水上娱乐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要严格限载定额乘坐摩托艇(船)的人数,不得超载,每艘艇(船)配置1部灭火器;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好救生衣;必须给乘坐拖伞、摩托艇(船)的游乐者穿戴好救生衣、扣紧安全带。

第二十条 浮船站台要牢固安全,根据浮船承受力和安全性能、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按每3平方米的站台乘载1人为核定人数标准,不得超载,每座浮船必须安排专业急救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持有四星级以上潜水员、星级教练员证的工作人员,在水肺潜水活动中每人每次准带1人,浮潜活动准带2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 对持证的潜水游客,可在条件安全的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的可适当安排夜间潜水,否则不安排夜间潜水。

第二十三条 凡在以下气象和海浪情况下,不准进行水上娱乐活动:

(一)下雨打雷等天气恶劣的情况下;

(二)近海风5级及5级以上;

(三)近海浪高2米及2米以上;

(四)水下能见度低于2米;

(五)无成年人或其他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

(六)没有教练陪同的游客不得单独驾驶摩托艇、游船;

(七)在非开放时间无救生员值班之时;

(八)患有严重心脏病、中耳炎、耳膜穿孔、鼻窦炎、癫痫病、哮喘、高血压等疾病及孕妇不宜安排水上娱乐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在水上娱乐项目中使用的设施、设备,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生产机构的产品,要与检验机构签订协议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淘汰更换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做好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如实反映情况,接受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必须在4个小时内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情况报告市旅游局和市安监局。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立即向市旅游局和市安监局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避免更大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追究企业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从事水上娱乐活动,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检验检测、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结果负责,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三十条 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获得批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上娱乐活动或已获得批准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发生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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