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_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1:52: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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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务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中央行政机关派驻本区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务信息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容上不一致的,由责任采集部门负责核准和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根据履行法定职权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政府信息共享,应当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共享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的采集、核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

各共享部门需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并报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查。

共享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应当确保其采集与提供的政府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

各部门之间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共享应当通过法定共享平台实现,不得另行建设用于数据交换的平台、接口或系统。

各部门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信息共享的制度障碍。

出生医学证号、新生儿姓名、性别、性别代码、健康状况、健康状况代码、母亲姓名、母亲公民身份号码、父亲姓名、父亲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证明发出时间、证明发出单位。

行政区划代码,省、市、县名称,《死亡证》编号、死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年龄、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常住地址、户籍地址、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家属姓名、家属住址或单位、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民警签名、派出所名称。

第十四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计划生育服务证号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号码、领证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社会保障信息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从业状况、个人参保状况、个人社保号、险种类型、个人参保日期、个人停保日期、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社保号、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登记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资格时间、聘任职务名称、聘任单位、聘任单位行政区划、聘任时间。

低保证号、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机关行政区划。

章授权的组织在提供自然人基础信息时,也应同时提供相关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以便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节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一)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住所(工商)、企业类型、行业、成立日期(工商)、登记机关(工商)。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业户名称、经营者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登记经营场所(工商)、经营范围、行业、成立日期(工商)、登记机关(工商)。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组织机构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组织机构批准文号、机构注册类型、注册地址、校核日期、校核结果、成立日期(质监)、颁证日期(质监)。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下列企业地方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纳税人识别号(地税)、注册地址(地税)、登记日期(地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水利、气象、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从事相关研究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土地、水、矿产、能源、森林、草地、渔业、野生动物、海洋、气候(气象)、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

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范围,依照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之间共享非基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并通过《海珠区政府信息共享目录》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目录

第二十八条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区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并指定相应平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维护。

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举之共享信息,依照信息采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提供给区级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区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政府信息的数据元标准、代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接口规范等。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全区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注意与国

主管部门,将所需共享的信息名称、要求共享的法定职权依据逐项列出,信息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确认的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如信息提供部门不按期答复或答复不予共享的,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对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会同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联合会审;会审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区人民政府裁定。

经区政府审议决定应当共享的申请,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信息提供部门拒不执行审议决定的,区财政部门不再受理该部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请。

第三十四条 区属行政机关要求跨区共享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本区共享平台提出申请,由本区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向信息提供方所在区的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或者向市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章 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信息共享的管理部门和各共享部门在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采用加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保障政府信息共享活动安全进行。

1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对共享的政府信息内容、格式、标准、更新状况等方面有异议的,应当向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在接到核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问题进行核查。对于因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应当在确定原因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

对于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信息的责任采集部门,由信息责任采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更正确有错误的信息,并向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报送核查结果和更正情况。

区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制作核查报告,存档备查,并抄送核查申请机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共享的目录制定、信息提供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对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向区监察部门或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投诉。最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向投诉部门反馈。

第四十三条 由于共享信息不准确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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