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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
双汇作为全国最大的肉制品生产企业,其产品质量安全予否事关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重要的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产品质量问题事关企业自身的生命,先有三鹿三聚氰胺假奶粉的前车之鉴,后有双汇火腿“瘦肉精”危机,这些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都表明,在一个组织庞大,系统繁杂的大企业中,一个“偶然性”事件的爆发都会转化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危机。但是这些“偶然性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正是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甚至逃避法律的监管,才造成了食品安全的漏洞,经媒体曝光之后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从而引起社会大众的恐慌和企业信誉的危机。
双汇企业内部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过分追求瘦肉率。对大部分肉制品来说,肥肉都是负累,双汇亦不例外。一般的猪瘦肉率是30%~40%,而所谓“健美猪”却满身的瘦肉,瘦肉率达85%以上,和普通的猪肉相比,这种猪肉几乎没有什么肥肉,且能多卖几十元钱,这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利润,受到利益的驱使,双汇的一些下属工厂就规定瘦肉率在80%以上才收购猪农的猪,这为养猪的农户在猪饲料的选择上创造了瘦肉精的使用条件。河南孟州等地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被顺利地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在当地几乎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对此,双汇的管理人员并非不知道瘦肉精的存在,但是为了追求眼前利益,抱着侥幸心理漠视法律规定,致使有毒猪肉流入生产线。
2.违规检测,抽检漏洞。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明文禁用的7种“瘦肉精”通常只检测1种,盐酸克仑特罗由于毒性较大,各地都会检测,但是其余六种大部分地区都没有纳入常规的检测,一方面是因为人体服用后反应微弱,一方面是其检测成本很高。为节约生产成本,双汇的一些下属工厂在检疫程序上没有严格把关,双汇之前有宣称的“十八道检验”名过其实,原来的抽检程序不能保证100%合格,抽检风险很大。
3.集团公司缺乏对下属公司食品安全的控制力。“瘦肉精”并非整个集团内部普遍现象,仅是由于济源一地加工厂收购“健美猪”,生产有毒香肠,却引发了整个集团的食品安全危机。一个下属公司的严重错误致使集团公司蒙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监管体系的漏洞。另外还缺少一种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够割断集团与下属公司、上游公司之间联系的机制,将集团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4.反馈机制失灵。在公司外部,消费者做出维权选择时一般都是面向超市和厂商,走投无路才会选择向媒体求助,双汇没能足够重视消费者的投诉,没有合理的应对举措,在媒体曝光之后疲于应付;在公司内部,下属公司管理人员欺上瞒下,甚至和政府人员勾结,知情不报,事发之后又掩盖真相、推脱责任,严重败坏了双汇20年来创下的“百姓放心肉”的商誉。
(二)原因
“瘦肉精”事件不是个案,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中国一再发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社会层面,市场经济缺乏制度(法律)保障,法律监管经济行为无作为,类似事件就是市场经济在缺乏监管之下畸形发展的结果;在公司层面,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识,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择手段,有法不遵,有令不守,公然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汇的经营行为明显缺乏对法律风险考量,经营理念上没有明白“守法就是信誉和效益、守法就是权益和保障”,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守法是对诚信最稳定的表达。
河南济源双汇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采购“健美猪”就意味着企业走向了欺骗消费者的对立面,走向了逃避政府监管的对立面,企业人员面对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而有恃无恐,在双汇这样的品牌企业,这无异于自毁长城。浅短地看,采购“健美猪”的确有利于公司节约成本,给公司带来了一些利润,但是却忽略了践踏法律、忽略消费者利益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事实上因该事件导致双汇产品下架造成的直接损失就在20亿,还不包括品牌受损,外来品牌抢占的市场份额,与某几个工厂节约的利润比起来,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才是最大程度地位公司创造效益。在食品生产领域,只有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尊重、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才是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
(三)对策
“瘦肉精”的直接来源,是由于上游产业链中养殖环节出现问题,双汇企业要承担猪源在流通环节把关不严流入生产线的责任,其抽检标准存在漏洞。为此事件采取相应对策有:
1.加强对采购供应环节的治理和整顿,和生猪采购供应商、原辅料供应商签订法律协议:供应生猪和原辅料前先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不得供应有“瘦肉精”的猪,凡提供有毒有害等违禁非食品原料的供应商,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将生猪头头检验,原辅料批批检查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制度化,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确保不收购、不屠宰饲喂有“瘦肉精”的生猪,凡有内外部举报的人和事及时查处。
3.改革公司用人机制,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控制。法律素质必须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一项基本条件,以避免公司业务由于人为原因而违法。成立食品安全稽查中心,严查企业在采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规行为。
企业的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其经营风险也会以法律风险表现出来。从“瘦肉精”事件可以看出,双汇企业存在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的问题,为防止类似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双汇应采取以下对策:
1.培养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要求管理人员在业务流程中遵从程序和规则,对经营行为要做法律审查,发现其他企业、个人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备日后诉讼。比如在“瘦肉精”事件中,瘦肉精本身来源于上游企业,只是在抽检程序中双汇存在过错,对于来源问题,双汇可以保留相关证据
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管理,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全程的信用管理体系。与上下游企业之间,与消费者之间通过合同明确划分责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在食品行业,避免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投诉。
3.建立测评监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评估其可能的影响并作好防范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