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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1群讨论记录:
1、男员工有没有产假?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产假?
3、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下面是群讨论的结果,第一个问题:男员工也是有产假的,不仅有产假而且还有陪护假,产假范畴一般是指:结扎手术等一些男性与剩余相关的,产假期限一般为7到15天左右,但是这个没有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而陪护产假一般有7天,如果是晚婚晚育的话一般有15天的陪护产假,第二个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能否享有产假这个问题:大家讨论的有两种观点,1、违反计划剩余政策,既没有产假没有相关的剩余补贴;
2、女职工违反计划剩余政策,产假可以有,但是相关的生育补偿等是不存在的法律支撑:
第一种是根据《女职工保护条例》1988年版本,中规定的,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这个政策执行中,尤其是在国营企业及事业单位一般执行比较到位,具体私营企业没有很明确的答案;
第二种答案是根据《女职工保护条例》2012年版本,中规定得;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2012年最新的女职工保护条例中没有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明显的规定,所以具体的情况,我们作为HR在执行过程中,要根绝实际的工作大环境与公司的现状来去制定,一般来讲,产假还是可以有的。
所以,根据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我们大家很显然知道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那么在群讨论中争论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人是根据88年版本的来作为依据,有的是按照2012版本的来去作为依据,所以要求我们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学习进步,注意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三个问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我们大家的观点是按照病假来执行,具体工资会按照病假工资相关规定来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