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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广东省高校伙食专业委员会,简称省伙专会。
第二条
省伙专会接受中国高校伙专会、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的指导。
第三条
省伙专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崇尚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方向,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原则;弘扬中华民族饮食文化,提高烹饪技艺,研究烹饪饮食科学:培养高校餐饮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团结全省高校后勤饮食管理人员、炊管人员,深化高校伙食社会化改革,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特点的高校伙食,为我国高教事业和高校伙食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省伙专会的性质:是由在广东省各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外省在广东省内建立的二级学院)的餐饮管理部门组成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章 业务职责
第五条
伙专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各高校为师生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2、反映高校伙食工作的问题、意见和愿望;
3、开展高校伙食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积极探讨高校伙食社会化的基本理论,以及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发展目标等问题;
4、研究、制定行业的相关管理标准、运作规范和制度,促进高校伙食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
5、加强高校伙食炊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高校内烹饪技术比赛、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并积极组织参与中国烹饪餐饮业协会等举办的各类培训与比赛活动,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和烹饪技术水平;
6、组织好高校伙食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信息传递,引进、推广社会餐饮业的先进经验,开展国际烹饪文化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提 1 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7、加强餐饮结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营养配餐等的研究与开发,促进高校伙食的工业化、现代化和产业化;
8、开办实体,开展与高校伙食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咨询服务、产品和设备展销等业务;
9、开展创建“标准化食堂”以及创名师、名品等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10、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协会下达的有关工作,开展有益于高校伙食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权利义务
第六条
广东省各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外省在广东省内建立的二级学院)的餐饮管理部门均为省伙专会的理事会员单位。
第七条
理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对省伙专会的决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省伙专会的各类活动;
3、获得省伙专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省伙专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会员之间在相互学习考察交流时,凭会员证享受省伙专会约定的行业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八条 理事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省伙专会章程,执行省伙专会决议;
2、维护省伙专会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省伙专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省伙专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主动向省伙专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6、定期进行会员登记,及时提供理事会员单位代表的个人信息资料;若理事会员单位的代表因个人人事变动的,理事会员单位应及时上报新代表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任免 第九条
省伙专会的最高机构是省伙专会全体理事会员大会,其责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并通过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的人选;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省伙专会全体理事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 2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省伙专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省伙专会全体理事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省伙专会全体理事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和常务理事等若干名。
第十二条
在闭会期间,当理事单位因本单位的代表人事变动而缺席的,应由本理事单位及时上报新的代表人选,经理事长会讨论通过后增补,并向伙专会全体理事会员大会通报。
第十三条
在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体理事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员大会;
3、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为了更及时有效地处理好伙专会的日常工作和其他各项任务,伙专会设立理事长会;理事长会是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并在闭会期间领导伙专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长会由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在闭会期间,当理事长会的成员因本单位人事变动而缺席的,应由理事长会讨论产生新的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2至3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召开,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理事长会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
在闭会期间,理事长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全体理事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决定并实施伙专会年度工作计划;
3、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4、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领导伙专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伙专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 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伙专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全体理事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2、检查全体理事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伙专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会费的收支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伙专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在全省的粤东、粤西、粤中、粤北、广州市河北片和河南片地区设立由伙专会管辖的分立机构--地区协调组。其组长由该区的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担任;副组长一名,由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日常各项工作及反馈信息。其机构设置或人事变动应报广东省高校“伙专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伙专会经费来源:
1、各理事会员单位上交的会费;
2、社会捐赠或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伙专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伙专会《章程》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为:
1、学生总人数在四千人以下的会员单位每年交800元;
2、学生总人数在四千至一万人的会员单位每年交2000元;
3、学生总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会员单位每年交3000元。
第二十五条
伙专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伙专会会费由理事长单位的后勤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二十七条
伙专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伙专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4 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伙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全体理事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伙专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体理事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和终止权属伙专会理事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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